国际空难赔偿两大核心要素:地域和责任(2)

摘要:随着韩亚航空公司214航班失事原因逐步明晰,相关的善后事宜也在同步进行,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是赔偿。

在美诉讼获赔更高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在接到受害者或其家属赔偿要求后,不管责任归属如何,必须无条件、即时向遭受人身伤亡的旅客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为单位,2009年底更新的标准是11.31万个特别提款权,目前约相当于17.01万美元)赔偿,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豁免。

17.01万美元算是航空公司的绝对责任额度,超出这一范围的索赔主要取决于提起诉讼的地点。比如新加坡是普通法系,对于索偿支持的算法是,赔偿旅客如果不遭遇空难,一生中剩余时间内可获得的收入。德国的算法更为详细,也包括类似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项目。比如说,受害者本来是去度假的,或者本来是去干别的事情的,因为空难将所有的度假计划都打乱了,这些行程也是有一定的价值的,也是可以赔偿的。而美国一些地方,会对责任方过错惩罚性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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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在美国提起诉讼获赔额度更高。)

比如2000年的新航桃园空难。当年10月31日晚,新加坡航空公司从新加坡樟宜机场飞往美国洛杉矶的SQ006航班在途中经停中国台湾台北桃园机场时失事,83人不幸身亡。虽然新航很快就拿出了额度较高的赔偿方案,但是仍然有不少人在新加坡或美国提起诉讼,仅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了12起针对新航的索赔诉讼。这些诉讼多以和解告终,不过也有两起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其中一起是一对遇难夫妇的年幼子女提起的索赔,陪审团最终判新航赔偿1500万美元(1美元约合6.17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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