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同宪政究竟是何关系? (5)

马克思主义同宪政究竟是何关系? (5)

离开资本主义制度不存在“宪政”

一些人总想把宪政从资本主义制度中剥离出来,把宪政看成某种相对独立的可适用于东西方的“普世观念”或者“普世制度”,以此作为在中国推行宪政或“宪政社会主义”的依据。笔者以为,如果把宪政同资本主义制度剥离出来,抽掉宪政中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关键内核,宪政就不存在了。宪政同宪法、法治不一样,它不是可以服务这种社会制度也可以服务那种社会制度的具体形式或手段,而是有着特定的资本主义内涵。

正因为如此,在西方的思想观念里,宪政同社会主义制度、同某个阶级对国家政权的专政(其实宪政也是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权的专政,只是资产阶级不愿承认而已)、同维护某个阶级利益的政党长期执政(资本主义国家虽说是多党制,但资产阶级政党也是长期执政的)是水火不容的。国内外一些人也是从这个意义上攻击中国是“有宪法无宪政”。因此,“立宪共和国”、“宪政共和国”同无产阶级专政是两个不能相容的概念。如同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这个词加在地主、资本家前面一样。这是两个根本对立的东西。

“华文”的作者可能要问:既然恩格斯可以把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内涵改造成无产阶级专政,从而成为无产阶级进行统治的国家形式,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对“立宪共和国”或“宪政共和国”进行改造,赋予其无产阶级专政的内涵,从而实行“宪政社会主义”呢?如果“华文”作者是这样以为的话,我只好引用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说过的一段话进行回答了。

恩格斯1872年在批评无政府主义者说:“这些先生们以为,只要改变一下某一事物的名称,就可以改变这一事物本身。这些深奥的思想家,简直是拿世界开玩笑。”毫无疑问,无产阶级专政同“立宪共和国”、“宪政共和国”是两个根本对立的东西。如果以为只要改变一下“立宪共和国”或“宪政共和国”的名称,为其穿上无产阶级的或社会主义的“马甲”,就可以改变“立宪共和国”或“宪政共和国”本身的话,那么,这是否在拿我们大家乃至世界开玩笑呢?!

马克思关于限制“国家的自由”指的是什么?

“华文”认为,宪政亦即“限政”、“限权”,是属于政体层面“限制国家的自由”的一种制度安排。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就是实现宪政的程度。马克思曾主张“限制国家的自由”,主张由社会控制国家、使国家服从社会并限制国家权力也即“国家的自由”的思想。马克思的这些认识是建立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题中应有之意,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学说的精髓”,是“马克思主义对21世纪中国最有价值的内容”。

“华文”为了说明宪政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改变了先前宪政即共和国体的说法,认为宪政“主要是政体层面的问题”,“属于政体层面‘限制国家的自由’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宪政属于政体层面‘限制国家的自由’的一种制度安排,能够决定政体的性质是否集权专制,但与国体的性质也即谁是统治阶级的问题无关。”“‘谁是统治阶级’是国体层面的问题,‘宪政或专制’(也即统治阶级运用权力或官僚运用权力要不要受宪政程序的制约)主要是政体层面的问题。”把宪政看成同“国体的性质”无关的“政体层面的问题”有违政治学常识。作为政治概念的政体是有特定内涵的,指的是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在我国,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形式,这样的政体同宪政毫无关系。

“华文”还说:“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采取‘民主共和国’这一‘国家的最高形式’,必须‘限制国家的自由’以使人民获得自由、社会获得解放,也即建立社会主义宪政国家,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学说的精髓。”“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上来看,没有宪政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只能采取实行宪政的民主共和形式。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在这里,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就是实现宪政的程度。”“马克思主义对21世纪中国最有价值的内容是什么?是关于建立社会共和国以及由社会控制国家、使国家服从社会并限制国家权力也即‘国家的自由’的思想。”

“华文”的逻辑是说,社会主义国家要使人民获得自由、社会获得解放,就必须建立“民主共和国”,必须“限制国家的自由”,由社会控制国家、使国家服从社会并限制国家权力。而建立“民主共和国”,限制“国家的自由”的过程,就是实现宪政的过程。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同实现宪政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宪政就没有社会主义。还认为这一思想来源是马克思。那么,马克思关于限制“国家的自由”到底指的是什么?是不是“华文”所理解的要搞宪政的意思?

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出自著名的《哥达纲领批判》。《哥达纲领批判》形成背景是,1875年2月,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德国(爱森纳赫派,领导人威·李卜克内西和奥·倍倍尔)和全德工人联合会(拉萨尔派,领导人威·哈森克莱威尔、威·哈塞尔曼和卡·特耳克)为了实行合并,共同起草了供哥达合并代表大会讨论的纲领草案《德国工人党纲领》亦称《哥达纲领》。草案包含了许多拉萨尔主义的观点。为此,马克思在4月底5月初写了《德国工人党纲领批注》,并把它和1875年5月5日给威·白拉克的信一起寄给了白拉克,请德国社会民主工党领导人倍倍尔、李卜克内西等人过目,目的是让他们警惕《哥达纲领》中拉萨尔主义的危害。

马克思《在德国工人党纲领批注》中对《哥达纲领》几乎是逐段进行了批判。针对当时德国社会民主工党领导人准备接受以拉萨尔的超阶级的“自由国家”理论为基础的《哥达纲领》草案第四部分A节“国家的自由的基础”,马克思指出:“自由国家,这是什么东西?使国家变成‘自由的’,这决不是已经摆脱了狭隘的臣民见识的工人的目的。在德意志帝国,‘国家’几乎同在俄国一样地‘自由’。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华文”所引的出自这段论述的后半部分。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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