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中移花接木、胡乱联系、张冠李戴的地方还存在多处。比如,恩格斯针对1848年2月和3月突然爆发的德国革命说过这么一段话:“不是个别人活动的结果,而是民族的要求和需要的自发的不可遏止的表现,每个国家的各个阶级对这种要求和需要的认识程度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已清楚地感觉到,——这已经是一件公认的事实”,却被“华文”认为恩格斯是在肯定“宪政主义运动”。
比如,针对保尔·拉法格对资产阶级的法律判他无罪后表示认为这是资产者在某种意义上说“已成熟到能够接受我们的一部分理论”的表现,恩格斯在1886年10月2日致劳拉·拉法格的信中给予了适当的批评。恩格斯说:“保尔把巴黎判决看成是工业资产阶级可以接受社会主义思想的一种迹象,这恐怕是夸大了它的意义。”(“华文”张冠李戴,说恩格斯是在给保尔·拉法格的回信中说了这段话,这就完全错了。劳拉·拉法格与保尔·拉法格不是一个人。)
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阵营里存在两派:一派是“一个怯懦的资产阶级”,如德国的和俄国的资产阶级,“可以牺牲自己总的阶级倾向,去换取残酷镇压所带来的暂时利益”[49];一派是“一个具有自己革命历史的资产阶级”,如英国的特别是法国的资产阶级,他们是不能够轻易这样做的。相比较而言,后者比前者进步,是推动资产阶级前进的部分。保尔被判无罪就是资产阶级营垒里这股进步力量作为。仅就此而言,应当给予肯定。所以恩格斯在信中说:“无论如何,这次判决是一个重大的胜利,它表明向前跨进了明显的一步。”[50]当然,迈出这一步,不是资产阶级进步力量的自觉自悟,而是面对一个有觉悟、有组织的无产阶级他们不得已而为之,而且这个进步与无产阶级所要实现的根本任务完全是两码事。当然,越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充分的地方,就越有利于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就越能加速资产阶级自己的灭亡。所以恩格斯在这个意义上说:“这次判决是一个新阶段。所以资产阶级在为它自己工作的同时,也在为我们工作。”
而到了“华文”那里,首先把恩格斯区分的“一个怯懦的资产阶级”、“一个具有自己革命历史的资产阶级”篡改成“怯懦的反宪派”与“忠诚于自己革命历史的宪政派”,然后说明恩格斯肯定“忠诚于自己革命历史的宪政派”,进而说明恩格斯赞成“宪政社会主义”。“华文”说:“恩格斯在这里充分肯定了‘忠诚的宪政派’是推动资产阶级前进的进步力量,而且,这些‘忠诚的宪政派’在为其所代表的资产阶级长远利益服务的同时,也在为工人阶级所推动的人类自由解放事业服务”。
实际上,恩格斯在这封信里只字未提“宪政”二字,却被“华文”作者描述成恩格斯赞扬“忠诚于自己革命历史的宪政派”,并延伸出恩格斯肯定和支持“为工人阶级所推动的人类自由解放事业服务”的社会主义宪政。像这种肆意篡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著作原意、严重违背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人,居然还屡获有关部门颁发的人文社科奖,这岂不是当今学术界的一大咄咄怪事。
所谓宪政即“限权”不过是一句空话
“华文”作者为什么如此看重马克思关于限制“国家的自由”的论述并加以曲解呢?主要原因在于,在西方的宪政观念里,“限权”思想占有极重要的位置,被普遍认为是西方世界对“宪政”的主流理解。那么,“限权”是要限制谁的权力呢?主要是限制国家亦即政府的权力,也就是有人所说的所谓公权力。国家或政府如何受限呢?首先,国家或政府的权威应当源于一系列高于政府本身的制度与规则;其次,国家或政府机构在运作时,也必须受到这些制度与规则的限制,超越其界限将遭遇到责任的追究。而这一系列制度与规则的最高权威即是宪法。所谓宪政就是指宪法规限下的一系列制度与规则的实施和维护。
不少人正是从“限权”这个角度解释宪政的。比如认为,宪政的核心是约束国家或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政民主是为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国家或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而建立的民主制度;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国家或政府(包括民主国家或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华文”也认为“宪政即‘限政’,即规限权力配置,规范政治过程,保障基本民权”,“宪政首先是以宪限权”,“以分权制衡方式限权是‘限政’的核心手段”等。
从“限权”这个角度解释宪政,在西方的语境中应该说是有其正确合理的一面,因为宪政本身就是从限制君权演变而来的,英国的《权利法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证。但随着共和国体的实现,宪政限制君权的这层涵义也就随之消失了。于是“限权”就被逐渐解释成约束国家或政府权力,防止国家或政府权力遭到滥用,从而构成对公民的权利侵害。从抽象的意义上说,这个观点也是对的。但问题是,在现代文明国家里,权力完全不受约束的国家或政府几乎是不存在的。什么意义上的限权才叫宪政?限权的主体是什么(即由谁来限权)?限制谁的权力(即限权的对象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具体分析,而不该笼统地讲限权。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解释,在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是社会的统治阶级,宪法和法律总体上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的,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限权”的主体当然是它的统治阶级——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是要限制谁的权利呢?当然不会是他们自己,而是被统治阶级,主要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虽然资产阶级的宪法法律也有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之间和集团之间关系的内容,比如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等制度安排就用于这类目的,但这不过是统治集团内部如何进行权力分赃的手段和形式而已,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限权”不是一回事。
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限权”实质上是指限制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争取民主自由、求得自身解放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思想文化权利等等。尽管资产阶级也打着限制国家或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等旗号,但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可能真实实现的。指望资产阶级制定的宪法法律规限国家或政府权力,保障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这无异于是在与虎谋皮。所谓宪政即“限权”不过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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