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同宪政究竟是何关系? (6)

马克思主义同宪政究竟是何关系? (6)

“华文”说这段论述是“马克思在1875年写的《德国工人党纲领批注》中,对拉萨尔不提‘争取民主共和国’却反而支持俾斯麦的君主中央集权制提出了严厉批评”而言的。这个说法极不准确。拉萨尔已于1864年即《哥达纲领》产生10多年前在为红颜的决斗中死去。拉萨尔生前支持过俾斯麦的专制政权,曾表示工人阶级“本能地感到自己倾向于独裁”,但那是在1860年以后。1875年《哥达纲领》中的拉萨尔主义遗毒是两党合并时拉萨尔派领导人带入的。马克思主要是针对浸透拉萨尔主义精神的关于“德国工人党争取建立‘自由国家’”的观点提出上述论述的。与拉萨尔本人没有直接关系,也与拉萨尔支持俾斯麦搞独裁无关。

乍看马克思这段论述似乎还不太明白他说的是什么。我从以下三个层面做点说明。首先,“自由国家”在阶级社会里是根本不存在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因此在阶级社会里,自由一定是国家中统治阶级的自由,而被统治阶级是不可能享受到真正的自由的。比如在资本主义国家,有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就必然没有无产阶级的自由;同样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有了无产阶级的自由,也就必然没有资产阶级的自由。从根本上讲,国家同自由是个悖论,两者连不到一块的。国家的存在,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压迫被统治阶级。根本不存在超阶级的使一切阶级都能得到自由的国家。如果一定要说有什么“自由国家”,犹如像恩格斯所说:“从字面上看,自由国家就是可以自由对待本国公民的国家,即具有专制政府的国家。”

其次,无产阶级要争取的不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国家”。因为这样的“自由国家”,工人们根本不用去争取,当时的德国已经是了,马克思说“在德意志帝国,‘国家’几乎同在俄国一样地‘自由’”就是指这个意思。无产阶级要争取的“自由国家”,只有在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当然,实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还不是一个“自由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真正享有民主和自由的,只有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而剥削阶级不但享受不到民主和自由,反而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国家”,是要等到阶级被彻底消灭之后。到那时,国家作为阶级压迫的机器的职能才会消失。国家才能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统治机关,变成一个完全服从社会的机关,变成社会的公仆,即马克思所说的“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当然,那时的国家也会因为阶级的消灭而失去存在的理由。正如列宁所说:只有到了那个时候,“国家才会消失,才有可能谈自由”。可见,由社会控制国家、使国家服从社会的“自由国家”,只有在国家已经消亡的社会才会实现。

第三,在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国家形式”的区别,国家自由的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在资本主义社会,有民主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军事专制制等不同国家形式。一般来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的国家里,劳动人民在形式上得到一些自由;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中,特别是在实行军事专制的国家里(比如当时的德国和俄国),由于“国家的自由”几乎不受什么限制,人民连形式上的自由也没有了。因此,马克思说:当时有些国家显得“比较自由”,有些显得“比较不自由”。这些差别的产生取决于这些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国家形式”,取决于这些国家的社会制度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当然,无论资产阶级采取哪一种国家形式进行统治,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资产阶级专政。即使是给予人民表面上的自由多一点的国家形式,这种自由也是以不威胁资产阶级的统治为前提。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依然处于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这种因国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国家自由程度虽然存在形式上的差别,但不能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本质。

“华文”作者根本不懂马克思这段论述的涵义,断章取义,张冠李戴。首先,马克思所说的限制“国家的自由”,指的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形式对国家自由的限制。不同的国家形式对“国家的自由”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这其实是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状态的一种描述与分析。而到了“华文”那里,却把限制“国家的自由”同宪政莫名其妙地联系起来。说什么“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就是实现宪政的程度”、“人民要得自由,就必须限制国家的自由,也即实行宪政”,还说什么“社会主义运动超越于自由主义运动的更高远追求是通过不断限制‘国家的自由’的社会主义宪政运动来最终促使作为暴力统治机器的国家的消亡”。真是荒唐!

其次,“华文”还把马克思“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同限制“国家的自由”联系起来,并嫁接演绎成“由社会控制国家、使国家服从社会并限制国家权力也即‘国家的自由’的思想”。说什么马克思恩格斯终其一生不肯放弃的革命目标,就是“为了建立‘限制国家的自由’并‘由社会决定国家’的‘社会共和国’”,说什么“马克思恩格斯主张通过人民革命来创建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必然是一个有宪法也有宪政的民主共和国,是一个限制‘国家的自由’以保障人民的自由的宪政主义社会,更是一个由社会决定国家的‘社会共和国’”,还说什么“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理想是自由人的高度自治,而宪治是通往自治的阶梯”。

前文说过,马克思所说的“使国家服从社会”的自由,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共产党宣言》也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见“自由人联合体”是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更没有宪法和宪治的社会。因为宪法和宪治产生于阶级对立和国家的基础之上的,同“使国家服从社会”的自由社会不可能同时存在。前者是要最终要成为后者只有在历史陈列馆里才能找到的东西。“华文”作者显然没有搞懂马克思所说的“使国家服从社会”的“自由”的意思,把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更不可能有宪法和宪治、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的自由社会,篡改成既“有宪法也有宪政”还存在“社会共和国”和“宪治”的“宪政主义社会”。这种读不懂著作本意,胡乱联系、移花接木的本领,让人瞠目结舌!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