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各州的宪法都规定了在国家机关之间信息传播的不同方式。除去联邦议院在一般意义上的知情权和传唤权,以及组织调查委员会的权利,根据联邦议院的《国防军监督委员会法》、《请愿委员会许可法》以及《联邦政府和联邦议院关于欧盟事务的合作法》,它还拥有特别意义上的知情权。基于法定义务,联邦政府需要向联邦议院提交各式各样的报告,同时,联邦审计署需要向联邦政府、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提交审计报告。在联邦各机关内部,其信息传播工作主要是由其各自的工作条例来规定的。
联邦政府在联邦议院发布的政府声明在政府信息传播中具有特殊的意义。无论是在联邦议会任期的开始阶段,还是在定期的年度预算讨论框架内以及基于某种特殊事由,联邦政府都可以发布这种声明。在联合政府或大的“全民党”(Volkspartei)内部,鉴于观点的多元化,引领舆论导向以及进行相应的沟通并非易事。同时,政府官员在议会之外的公开场合,例如在电视中的政治性的访谈节目中,常有进退失据或不知所措的表现。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在联邦议院发布政府声明,可以解释和说明政府的政策或举措,因此显得颇为必要。
“实力外交政策中的魅力攻势”[30]以及政治人物的“上台表演”[31]也经常被视为政府信息传播的工具或方法。在德国国内政治的语境中,所谓的“公共总理”[32],也即“聚光灯政治”,越来越为执政者所重视,在博览会开幕式、协会年会、政治类谈话节目、纯娱乐节目、体育比赛或灾难现场,无处不见政府主要成员的身影。通过榜样示范、创意管理或者所谓的“政府号召”,执政者得以有效传播政府信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就是所谓的“首长责任制神话”[33],后者往往成为政府首脑证明其强大政治领导力的有效载体。[34]
鉴于政府信息传播内容的供过于求和政治参与者在媒体上竞相博取“眼球”,政治宣传策略的重要性日渐突出。[35]这主要关系到有计划地确定相关专题的传播策略,该策略可以通过一系列的传播项目或活动来实现,同时这些项目或活动的实施都应该有必要的应急预案。当然,这些策略主要还是应用于政党的竞选,在竞选活动的基础上会被进一步地延展为政府信息传播的内容。
四、结束语
概而言之,德国政府信息传播的特征包括法治、透明、服务、有效。其政府组织进行信息传播的核心目的在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进而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建立相互理解和共同治理的协作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信息传播工作被严格限定在法律边界之内。德国具有悠久和深厚的法治传统,举凡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撑。一旦出现问题,亦需在相应的法律框架内予以解决。将政府信息传播工作置于法治轨道内运行,既避免了政府随心所欲地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权力,又保证了相关工作的成熟和理性,使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传播工作的高度透明,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建立相互理解和共同治理关系的必要基础。
德国的政府信息传播更强调其面向公众的服务性。换言之,政府进行信息传播的出发点和基本动机都要着力于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服务,而非其他。由于历史原因,德国公众普遍对可能来自政府的政治宣传具有天然的抵触情绪——纳粹时期和东德时代的洗脑鼓噪在他们的内心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烙印,对此德国民众一直心存警惕。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政府信息传播就更要讲究方式和技巧,只有通过向公众提供真诚的服务并影响、引导和争取公众,政府才能实现与公民的利益协调和信息共享。
德国的政府信息传播也非常注重传播的有效性,这就要求政府要具备相当强的传播能力和引导能力。
首先,政府要具备强大的危机处理和反应能力,一旦出现政府危机事件,政府要敢于直接面对,并能够及时应对。只要政府在第一时间保证了公众对相关事件的知情权,同时采取正确措施引导舆论方向,就可以自动屏蔽各类谣言、传言和小道消息。
第二,政府要切实推进政务公开,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正当、便捷、顺畅。德国政府坚持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在各层级政府加强电子政务的推广,全面升级各层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为公众提供翔实、确切、优质的信息服务。
第三,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注重政府信息传播工作的主动性。在这个方面,我国虽然在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设立了新闻发言人,但对新闻发言人的专业性认识还很不够,也缺乏规范的、成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此,德国政府的相关经验可资借鉴。
第四,建设政府与公众的对话机制和交流平台,使政府可以在第一时间聆听来自民间的诉求,民众也可以平等地接受来自政府的解释和说明。这种直接的双向的信息交换方式可以正确、有效地引导民意,实现政府信息的有效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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