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和人民为什么选择人大制度?(3)

历史和人民为什么选择人大制度?(3)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组织起草出宪法草案后,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4年6月14日将草案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3个月。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全民和各界讨论提出的意见,对草案做了多次修改。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从一九五三年起,我国已经按照社会主义的目标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因此,我们有完全的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制定一个象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我国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肯定下来。”⑨这部宪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国家权力配置和公民基本权利等,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奠定了我国宪法制度的基本格局和构架。

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个规定和其他条文的一些规定表明,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⑩此后的1982年宪法坚持和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回顾中国人民争取和实现人民民主的历程可以看到,从1840年以后,中国一切有志救国的人按照资本主义方向去寻找中国的出路,探索走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道路,但最终都失败了。历史证明,照搬西方宪政民主模式,包括三权分立、多党制和议会制等,都不能真正解决中国的根本问题,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彻底推翻旧政权、废除伪法统,建立人民民主的新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才能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实践中,靠正确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争得了人民民主,实现了人民的政治解放。人民从自己的亲身体验中认识并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亿万人民的这种选择不是在议会的会场,而是在革命的战场;不是靠选票的选举,而是用革命的行动;不是无知和愚昧的盲从,而是理智和人心的抉择。这种选择,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求解放、谋幸福的长期斗争中,亿万人民形成共识的结果,是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惜生命财产跟党闹革命的行动表示,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体现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根本政治制度的制度优势

我国宪法之所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认并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是因为它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当家作主。列宁曾经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摆脱西方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因为“议会制度并没有消除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作为阶级压迫机关的本质”。11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政权、管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从以下方面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第一,宪法最大限度地确认了“人民”的范畴,不断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在现阶段,人民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不仅指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而且包括其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第二,宪法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保障全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第三,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第四,人民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的立法权、监督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并通过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保证了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使国家政权与人民群众保持前所未有的密切联系。第五,在基层民主方面,党和国家通过不断丰富民主形式,健全民主制度,增加民主渠道,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逐步提高了公民的民主素养,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这一制度有利于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全体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地位。人民不仅享有政治民主,而且享有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不仅成为国家的主人,而且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

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生力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把亿万人民发动和组织起来,动员他们以国家主人翁的身份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首先,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其他经济权益,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从而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积极性。第三,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了公民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第四,在加强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的同时,不断发展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和文化事业,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发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吸引并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致力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五,宪法具体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宪法的这些规定,为亿万人民投身社会主义建设提出了要求,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越性。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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