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构建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张鑫:构建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6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必须经常抓、长期抓,特别是要建立健全促进党员、干部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长效机制”。笔者以为,要正确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指示和要求,有必要从理论上阐明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科学构成、实现路径。

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科学构成

所谓长效机制,是指能够按照设定的程序、模式持久运行,保证某项工作或者任务顺利开展或者完成的机制。简单说,就是长期运行不走样、最终达到预想效果的机制。构建长效机制必须具备制度、主体和保障三个要素。

制度是规范主体行为的准则,对主体如何行为、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行为的后果都能够明确。制度规范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惩罚性规范等实体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但不论实体性规范还是程序性规范,最终指向都是行为。说白了,制度是要靠人来执行的。人的素质、意愿决定了制度执行的成效。在长效机制中,各个行为主体按照制度设定的各类规范行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将制度的各项规定打通,进而使各项制度产生联系,循环往复,最终形成长效机制。

但即使制度是完备的、主体的行为准则和要求也得到了明确,依然会存在主体不积极作为,在制度执行上打折扣等问题,而这时需要保障要素起作用了,即督促主体积极地参与长效机制构建当中,保障制度切实得到遵守和执行。这样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三个要素环环相扣、互相作用。

制度规范是框架和基础,必须相互配套并得以坚决的贯彻和执行。这依赖于制度规范的权威性。一是制度必须是完整、具体、可操作的。制度需要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度不能模棱两可,不能搞“原则上”“一般情况”等模糊表述,否则将给制度留下漏洞;也不能过多地规定授权性立法,避免出现“相应具体规定由某部门制定”,否则某部门在制定具体规定时,不能够获得有效地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很可能偏离制度的初衷。二是制度必须解决实际问题。如果仅凭空想象,对实际工作没有作用,必然降低其权威性。制度要管用,就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调研。三是制度必须具有强制力保障。制度如果没有强制力来保障,也就意味着执行或者遵守制度的后果与不执行或者不遵守制度的后果没有任何区别。在遵守和执行制度过程中还要不断克服两种倾向影响。一个是克服“破窗效应”影响,一旦出现违反制度的行为,必须及时地加以制止或者惩治,避免制度遭到更大破坏。另一个是克服“周期律”影响。制度的条文会被人们一天天淡忘,以至于后来的麻木不仁,制度的权威也会被时间一点点消磨。因此,必须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广泛依靠各种力量进行监督,同时注意总结经验教训,适时完善制度,使制度适应实际变化发展的需要

主体是动力来源,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是封闭的系统,需要各种主体共同努力参与其中。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中的主体,就是在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中起到推动、履行、实施、监督作用的个人和组织,既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也包括群众、新闻媒体、民主党派、专家学者等。要深入研究各种主体行为受认知、态度、动机等主观因素的支配和影响的规律,结合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职责加以综合考量。

各种运行保障要素各司其职,互相补充,构成严密的保障体系。公开是基础,制度不公开,主体不知道该如何行为,自然就不存在遵守或者执行制度的问题了。同样,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者权力、责任也必须公开,否则,主体的行为就存在不确定性,更谈不上积极主动地去作为了。监督是重点,因为不论制度的执行或者遵守,还是主体积极地作为,都需要检查和督促。如果没有检查,制度必然在实施中出现偏差,如果没有督促,主体的惰性难免起到不良的作用。评价是关键,通过评价,才能够确定什么样的作风是好的,什么样的作风是不好的,才能真正地树立正确的导向和价值标准,最终促使党员干部养成良好的作风。教育是根本,因为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源于其内在的思想因素,是由其认识、观念、意志等决定的。奖惩是手段,奖惩,使得党员干部必然会对遵守执行制度与违反制度两种情况的后果进行比较和理性判断,调整自己行为的动机,使行为符合相应制度规范的规定,进而按照制度规范蕴含的价值标准,养成优良作风。

责任编辑:徐晶晶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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