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增长到社会变迁—马克思典范和韦伯典范(2)

从经济增长到社会变迁—马克思典范和韦伯典范(2)

而西方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同样与宗教因素密不可分,正是天主教会推动了欧洲社会产生近现代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参见福山在其最近的著作《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的第16章中,对于基督教如何打破家庭观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但是在经济学对制度演进的解释中,往往只看到人们基于理性计算做出的选择(这个视角当然也是必要的,但还不够),而终极价值观念尤其是宗教因素的影响,往往是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如前所述,哈耶克基于认识论的角度总是倾向于将制度的演进解释成为一个自发秩序的扩展过程,这当然是极富洞察力和解释力的。然而如果只用自发演进的理性视角来看待制度产生,则是远远不够的,某种程度上就会造成很大的认知偏差。例如哈耶克非常愿意强调法律制度也是一种自发秩序和自发规则的形成,他对英国普通法的推崇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哈耶克认为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主要由于其自发形成的过程,而具有种种优点。然而正如历史事实所展示的,宗教因素和国家强制力量在许多社会法律体系的形成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也不例外。但是对宗教意识在英国普通法中的作用,哈耶克的关注却相当不够。

经济学解释制度起源和演进所遇到的第二个困难在于对具体历史过程的把握。当代经济学家通常容易犯的一个毛病是用现代社会形成的观念想当然地推演至过去,将经济学所秉持的一些基本假设不恰当地、过度地用来诠释传统社会。例如个人权利及其相关的制度通常被认为是现代经济增长的基石,正因为个人追求利润无可厚非,市场经济才得以获得正当性并不断拓展。然而,如果从历史的事实出发,可以看到个人观念和权利的产生、以及将个人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乃至其他社会制度的基石,并非是早已有之、古已有之。在传统社会中,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个人观念和个人产权,只有家族(集体)观念和家族(集体)产权。人们为单纯追求利润和“为卖而买”来从事经济活动,也只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和现象。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像许多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所宣称的,只是每个人基于理性计算而产生的自发秩序的扩展,就如波兰尼在其名著《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中所指出的,“市场经济实际上内嵌在各种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中”。

简而言之,经济学的视角对于制度起源和演进过程的解释往往是简洁和有力的,也是不可或缺的;但它对于人们思想观念尤其是终极价值观念的把握存在缺陷,不少时候使得它的论断常常流于简单和肤浅;而现代经济学作为当代社会观念演进下的产物,对于历史事实的把握也嫌不足,它对制度起源和演进的解释,不少时候造成对历史事实的误解和歪曲。

因此,当把对现代经济增长的探讨深入到制度的层次时,已经不能再单纯只用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来加以分析,而是需要借助和结合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人类学等多种视角辅以考察;而对现代经济增长的讨论也已经无法只局限在经济领域,而是需要从整个社会变迁的角度加以把握,这也正是为什么考察中国迈入高收入的过程,需要从现代化转型的角度加以考察的原因。

事实上,正如前面所谈到的,工业革命以来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能否进入现代经济增长、以何种方式进入现代经济增长、以及进入到现代经济增长后的表现,都表现出极大的差异。而不同国家这种表现的差异,不仅与它们近现代的选择和行为有关,也深深受制于其过去所经历的传统社会模式。正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传统时期具有的社会模式和制度安排、加上近现代的选择和行为,共同决定了其当前的经济增长表现。为什么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由“马克思类型的现代经济增长”过渡到“库兹涅茨类型的现代经济增长”,似乎显得更为自然而然、顺理成章;但前苏联却费尽周折,直到覆灭也未走出“马克思类型的现代经济增长”的陷阱。而许多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更是迟迟难以迎来现代经济增长的曙光;这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看似无可逃遁的宿命,都需要从其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进行变迁的宏观框架下加以理解。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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