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干扰,异地管辖等试行效果有限
法院不敢依法立案、依法裁判行政案件,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也是党和国家的权威。然而,实际上,对行政诉讼改革之路的探索,已经持续了10多年。
2002年,浙江台州中院试行异地交叉管辖。按照这种做法,台州全市范围内,被告为县政府的行政案件,统一由台州中院受理。台州中院受理后,又将案件指定给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法院审理。改革后,台州的基层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逐步增加,原告胜诉率也不断上升并一度达到50%,排除干扰的效果非常明显。
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等措施,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职能。这成为了法院推进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依据。
2008年,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在全国推行提级管辖改革。司法解释明确,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等,均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受理后,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2010年,还是在浙江,丽水中院开始试行相对集中管辖的改革。他们将全市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地指定由辖区内3个基层法院审理,使得审理法院远离了被告行政机关的地域影响,从而减少了行政干预。
“交叉管辖、提级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的改革,都是围绕行政管理区和司法管辖区适度分离的思路展开的。客观地说,这些改革措施在试行初期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一段时间之后,‘试行效应’就逐渐减弱了。”江必新说。
事实上,时间一长,交叉管辖避免不了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打招呼、拐弯说情。提级管辖则对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干预不起作用,因为中级法院的管辖区域与地市级行政机关依然是对应的。而在相对集中管辖模式下,集中受理行政案件的基层法院压力太大,不愿收案的问题反而更加突出。
“技术层面的改进,不能根本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中国特色的行政审判专门法院制度,是改革的必由之路。”山东高院副院长叶赞平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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