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为老人让座乘客拒绝服务可能“架空”

对不为老人让座乘客拒绝服务可能“架空”

 9月24日,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发布《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如果乘客拒绝给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司机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9月26日《京华时报》)

《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乘客应当有序乘车,遇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时,应当主动让座。如果乘客违反此条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可以看到,这样的立法有一定积极意义。相对于以往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而言,对不让坐者给予了明确的“有法可依”,也是一种进步。但执行起来,肯定会有难度。

首先,该谁让座?既然是立法性条文,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老弱病残人员相对很少而年轻力壮者相对较多时,由谁来让座呢?还是由老人自主选择,还是就近选择,还是依靠乘客主动让座?若都不肯让座时,是不是公交都一一予以拒绝为其服务?若如此,岂不是成了老弱病残专车了。

其次,对老弱病残的特殊人群界定也很难。有些装病装孕妇怎么处理?有的老年人比年轻人还要强大,有的年轻人也很羸弱。在“特殊人群”之内又该谁优先上座呢?

其三,遇到野蛮霸气无理的乘客,司乘人员又如何确保此条例的“执行力”?一者可能遭遇“执法权”之困,二者可能遭遇“暴力抗法”情形,有时驾驶员、乘务员根本无法控制局面,有时还会威胁到执行者自身安全。

此外,给老人让座本身应该属于道德范畴,现在变成法律范畴就会成为一种义务,当义务人过多时就不好明确追加责任了。还有的是公交运力设置之困造成的缺座,又如何保证老弱病残的足够保障?

以上问题“瓶颈”不解决,为老人让座保障就可能要“架空”。如果造成这样的局面,倒不如不立法,纯从道德范畴,用公序良俗予以自动调节还要好些。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反而不好,把让座问题交给公众“无为而治”更接近自然本真生态。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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