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乌木归属之争背后的思考(3)

【案例】乌木归属之争背后的思考(3)

江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叶青称,就本案来讲,这个乌木就是一种隐藏物,那么这个隐藏物,它的所有权究竟归谁,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它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

刘锡秋,江西省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在他看来,现有的法律里面,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没有对乌木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法律的模糊性也就导致了归属权纠纷的产生,从现有的法律情况以及乌木的特性来看,他更倾向乌木归国家所有。在采访中许多专家都呼吁,为便于政府加强监管,希望国家相关部门明确此类问题的法律解释。

江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叶青称,那么这样的情况国家应该加以明确规定,这是有缺陷,我觉得应该从立法上面解决问题。

律师刘锡秋称,这样的话呢一方面会为具体的个案的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的方面呢,也会为未来的法律修改提供非常好的原材料,这样的话就真正对乌木引发的法律纠纷或者诉讼纠纷起到一个很好的定纷制争的作用。

乌木之争需要法律给个说法

乌木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无论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上讲都存在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就法理而言,乌木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有就应该归谁。

对偶然性的值钱物的发现,国有权大可不必介入,而是宽容对待公民之偶然所得,只要所得过程和方式不违反法律。

建议适时修改现行《物权法》,或出台司法解释,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对《物权法》第116条之天然孳息进行广义上的解释,

“乌木之争”的本质,是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

政府收缴乌木必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否则就有悖于依法行政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但现有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乌木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模糊性导致古树的归属权难以确定。

乌木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上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这并不意味没有被列举的均当然地收归国有。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何为埋藏物或隐藏物进行界定,但乌木不属于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或“隐藏”是有意识地人为地将物品埋藏起来。如果政府主张这是埋藏物或隐藏物,那么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是有人埋藏或隐藏的,而这显然无法证明。

就法理而言,乌木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有就应该归谁。谁先发现就归谁最具有合理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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