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是构建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的核心。公平正义在个案中的实现,要求法官所作出的裁判具有“三性”,即:合法性、正当性、可接受性。“合法性”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正当性”要求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正当、合理为价值追求;“可接受性”要求法官所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公众的认同。要想实现公平正义,并且让公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得到了实现,裁判的这“三性”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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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媒体时代,裁判“三性”都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媒体时代的主要特征,一是传播主体多元化,微博、微信、手机平台使人人都可成为“记者”,同时人人又都是受众;二是信息数量无限扩大;三是信息的内容不再仅仅具有官方性、唯一性、确定性,而是出现“官方话语空间”和“民间话语空间”的双重话语博弈,或称“民意的碎片化”;四是传播载体、传播方式的更新,使得信息传播速度具有爆炸性、实时性。在这四个特征的影响下,长期以来没有走入公众视野,甚至带有一定隐秘色彩的司法行为,也逐渐成为公众热议乃至热炒的话题。因为媒体监督与媒体影响的混杂、司法人员对新媒体时代的不适应、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认知不够、个别当事人借助媒体炒作案情等因素,法官裁判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正当性可能会受到舆论的质疑,可接受性可能受到舆论的挑战。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毫无疑问的是:采取消极态度,在司法领域限制媒体发声,靠“一篇新闻通稿打天下”是不行的。一是因为限制媒体的做法,很容易侵犯言论自由;二是因为秘而不宣的司法行为更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司法的猜疑和误解;三是因为传播主体和传播载体的弥散化,限制媒体的做法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不具有可行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需要的高度,正确看待和分析当前的舆论发展趋势,自觉主动地适应媒体舆论新发展、新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对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这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司法和媒体的特性和规律,既尊重媒体自由,同时又从裁判“三性”的要求出发,充分利用好新媒体时代带来的机遇和便利,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合法性要求:守住法律底线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我国的宪法原则;而言论自由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二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价值追求,而结合点就在“依法”二字。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为了不受外界的不当干扰,做到依法裁判;而媒体自由所要求的对于司法行为的知情权、监督权,归根到底也是要监督法官是否依法裁判。因此,裁判的合法性要求:面对媒体,法官必须守住法律底线,确保裁判合乎法律规定。

(一)依法裁判是最根本的民主,法律条文是最大的民意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法律的权威性与正当性不来自于王权,也不来自于神权,只能来自于民主。用哈特的“承认规则(ruleofrecognition)”观点来解读,现代社会中法律的有效性的来源就是:法律通过了这样一条承认规则的检验——“民主地制定的法律应被遵循”。该承认规则认可了民主地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权威性与正当性,使得法律成为公众行动的准则和法官司法的准则。反过来讲,如果没有法律,民主也就失去了秩序和正当程序,无法得以制度化;正是因为依法执法、依法裁判,民主才得以实现。因此,民主与法治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同构关系,没有非民主的法治,也没有非法治的民主。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可见,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的;在司法领域,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意味着必须坚持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裁判,因为只有依法裁判,人民意志才能够得到贯彻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裁判是最根本的民主,法律条文是最大的民意。可见,新媒体时代所展现出来的民主精神,与依法裁判在根本上是统一的。

(二)突破法律底线地枉法裁判,应当受到媒体的谴责

司法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通过媒体监督的方式,消除权力腐败、保障公民权利得以行使,这既是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于司法运行和法官裁判行为,我们应当主动披露,并欢迎媒体进行监督。如果法官的裁判本身有瑕疵、有错误,甚至枉法裁判,还期待媒体能够为其喝彩、美化、唱赞歌,那是违反媒体自由的本质特性和运作规律的。不仅如此,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对于司法行为的理性质疑声音是非常宝贵的,“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媒体的监督是法院和法官改进工作方式、推进司法改革的原动力之一。因此,“实情第一,舆情第二”,这是每一位法官都应当秉持的信条。法官不能当鸵鸟,更不能为舆情而舆情,而是应当依法做好每一个裁判,自然就会受到舆情的好评。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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