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3)

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3)

三、可接受性要求:通过传媒释放信息,增强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

法官的裁判不仅要实现公平正义,而且要让公众能够感受到裁判中体现的公平正义。正如美国道格拉斯(Douglas)法官在“克雷格诉哈尼(Craigv.Harney)”一案的裁判中所指出的:“审判活动是一个公共事件,法庭中所发生的一切都是一种公共财富。”法官只有在裁判的可接受性上下功夫,主动发声,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等功能,这笔公共财富才能真正为公众所享有。通过传媒释放信息,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角度:

一是从实体的角度,要推动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文书是法院最好的宣传册。不仅要公开,还要强化说理;不仅要让公众了解裁判结果“是什么”,还要让公众明白裁判结果“为什么”这样作出。一方面,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今年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了第一批生效裁判文书。根据该《暂行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均要上网公开。另一方面,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特别是从2010年起开展的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求规范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法官在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逐步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这一量刑方法体现在裁判理由中,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于量刑结果更加心中有数、心服口服。

二是从程序的角度,要推进直播录播庭审活动。长期以来,很多国家并没有把庭审录音录像纳入媒体自由的范畴。但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对于直播录播庭审活动也逐渐开始持开放态度。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为了使庭审更加公开、透明,近年来我们在不断推进庭审的直播录播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在2012年审理的“湄公河‘10·5’中国船员遇害案”,整个审判过程完全对外公开,尤其是全程对新闻媒体开放,58家中外媒体的180余名记者到庭审现场进行采访报道,中央电视台对庭审和宣判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直播。此案成为我国法院审理外国人在外国针对我国公民实施犯罪案件的一个司法典范。

三是从审判执行其他工作及法院事务的角度,要推进司法事务公开。例如今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除广泛邀请传统的纸质媒体参加外,还首次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微博等媒体共同现场直播、联机的方式进行现场发布。发布会召开后的3天时间内,新闻媒体报道数量就已经达到2710篇,新浪、搜狐、腾讯等门户网站转载159万次,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了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所采取的制裁措施。

四是从舆情应对的角度,要积极作出“响应型”的发声。即在部分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产生质疑之时,迅速找准问题产生的根源,对于属于法院或者法官自身因素的,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对裁判的可接受性进行补强;对于属于社会公众掌握信息有误、不全面或者理解偏差的,要尽快通过有效的媒体形式作出解释澄清,不能拖延不予响应,更不能遮遮掩掩、释放不实信息,否则就是错上加错。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指出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大商业秘密,就应当及时主动公布真相,让人民群众用心中的那杆秤去衡量和评判。”

法院通过传媒释放信息,一方面,从释放信息的载体和方式上看,必须适应新媒体时代的要求,不能仅仅固守“新闻通稿”,而是要通过微博、新闻发布会、影视作品、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将法院依法公开的信息与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问题结合起来,以求实效;另一方面,主动发声也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和法官职业伦理的底线。

总之,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对于法官做到裁判“三性”、实现公平正义,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法官要以开放和自信的心态去应对媒体,在坚持依法裁判、不违背职业伦理的前提下积极吸收信息并且主动释放信息,在“一收一放”之间实现公平正义,并且让公众感受到这种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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