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年: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4)

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年: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4)

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行使信访权利,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规定了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要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要坚持一手抓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的畅通、一手抓正常信访秩序的维护,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让信访群众明白自己既有依法反映诉求的权利,也有遵守法定程序、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

四、坚持依法治理,努力把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要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要求,积极营造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威性、有效性。

坚持依法办事,防止因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不依法办事,是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各级干部要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把依法办事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带头学法、尊法、守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严格执行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定,防止因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决策而引发社会矛盾。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问责,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与遵循司法规律的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研究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充满信心。

把法治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努力实现定分止争。现在,不同的利益诉求纷繁复杂。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善于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化解社会矛盾全过程。要深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通过鲜活的案例,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对因民事、经济交往引发的利益矛盾纠纷,要引导鼓励当事人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要把着力点放在依法公正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上,努力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只要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

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把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是“枫桥经验”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也是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宝。要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形成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强大合力。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做好群众工作作为看家本领,引导各级干部深入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与普通群众交朋友,与困难群众结对子,与群众一道把问题摸清楚、把原因分析透、把矛盾解决好。要加强教育培训、完善落实政策,使广大干部增强群众观念、了解群众心理、学会群众语言、掌握沟通技巧,成为做好群众工作、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行家里手,努力建设一支乐于在基层、善于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要总结推广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激励、警示作用,推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工作深入开展。

(本文节选自孟建柱同志2013年10月11日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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