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执行力现状及其提升对策分析

我国政府执行力现状及其提升对策分析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创新型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新的执政理念、发展战略和宏伟目标,都有赖于政府的执行,因此政府执行力的强弱将直接影响着这些理念、战略和目标的顺利实现。2006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这是“执行力”概念首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政府“执行力”建设被正式提上政府改革和建设的日程上。温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所做《政府工作报告》同样也提出了“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这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学者的高度重视。

一、政府执行力概念及其特征

政府执行力,可理解为在政府组织内所存在的通过准确理解政府的目标及方向和精心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并对政府的各种组织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法律、制度等进行集中有效的使用、调度和控制,从而有效地执行实施政府的公共政策、决策、法令、战略、计划以及完成政府既定目标的政府内在的能力和力量。它包括三个层面,从宏观层面上看,指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及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所体现的整体执行能力;中观层面上,是指政府及其各部门在执行政策、方针、制度时的贯彻力度;微观层面上讲,就是指人的执行能力,从政府决策者到部门领导再到一般公务员,在面对执行问题时所体现的能力。政府执行力贯穿于政府执行活动的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同时期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在政府执行活动前期主要表现为领会力、预测力、计划力等;在执行活动过程中,主要表现为组织力、控制力、决断力、应变力、指挥力、沟通协调力等;在执行活动后期主要表现为评估力、调整力、问责力等。总的说来它有如下特征:

(1)客观现实性。作为一种政府的整体实施能力,政府执行力是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实际努力的客观结果,因而是一种客观的现实。任何掩饰与美化的行为都是徒劳无益的。

(2)实践性。它是政府机构及其公务员在管理服务各项社会事务中体现出来的努力结果,是“起而行之”的客观事实,不是“坐而论道”的空谈。

(3)层次性或差异性。各国的政府执行力存在明显差异,一国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执行力也会有差异,本国各地方政府之间的执行力差别就更明显。

(4)综合性。政府执行力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它是环境许可性、行政体制科学性、社会发展规划合理性、政策可行性、社会公民配合、政府领导重视、公务员实际努力等方面综合作用的客观结果。

二、我国政府执行力现状

政府执行力是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高效、责任政府,充分履行政府管理服务职能,确保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由于政府自身体制改革不够深入,使一些部门职能不明晰,责任不明确,缺位、越位、错位,不作为、乱作为导致资源内耗、责任真空等问题突出存在,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执行力的发挥和落实,具体表现为:

1、该执行而不执行,执行失职

所谓执行失职就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也叫行政不执行。①执行失职是政府职能缺位的表现,是一种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调查发现,当前执行失职在我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有令不行,主要体现在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不执行上级的命令,不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有些地方或部门本位主义极其严重,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意的就“用活用足”,不合意的就置若罔闻,不理不睬,明明政策对头,就是顶着不办,导致国家的法律、政策形同虚设。一个取信于民的政府,应该是有作为的政府,而有些政府及其部门的“有令不行”破坏了下级服从上级的政治纪律,使上级的命令得不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无法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不到贯彻,并且往往给集体和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2)逃避执行。在当前政府工作中,推诿扯皮、逃避执行上级命令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并不少见。如,2007年洛阳的“12·25”的一场大火,309条人命被大火无情吞噬,央视12月29日的《东方时空》面对面栏目播放了记者对公安部消防局的某领导的采访,采访中,记者同志满脸严肃的情态,双眉紧锁,希望消防部门的领导能对消防防范工作的不足,向人民作些交代,可是我们的领导却避而不谈消防部门的防火监管的失责,把责任都推给了发生火灾的事故单位,指出这是由于其违法所致,一副事不关己的姿态,将事故原因归结为事故单位未向消防部门申请火灾预防检查,既然你不申请,我们也就无能为力了。②

(3)虚假执行。虚假执行是表里不一、阳奉阴违的执行,特别是当执行的政策对自己的权益有损害的时候,就会制定表面上与上级政策一致,实际却是相违背的实施方案,干着相违背的事情。比如说,为了调控房价,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然而为化解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房价的力度,一些地方政府延期出台执行细则,有选择性地发布土地存量数据,通过“空对空”的会议“贯彻”中央政策,表面上落实宏观调控,背地里推高房价。

(4)被动执行。中国有句谚语:铁牛的屁股——推不动,说的就是有些政府或部门被动执行中央政策和上级命令,上级催一催,他就动一动,甚至有的畏难、畏险,推也推不动。当前,很多城市“房地产”过热问题十分突出,中央政府心急如焚,多次实施宏观调控,派出调查组、督察组,但许多地方政府似乎高枕无忧,甚至还为房价飞涨而暗自窃喜;中央政府疾言厉色,许多地方政府表面上唯唯诺诺,实则阳奉阴违。

2、该执行而乱执行,执行滥权

执行滥权又称执行不当,即滥用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违反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执行滥权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时具有不合法的目的和动机、不相关的考虑以及不合理的内容而所做出的行政决定,是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表现。③一些执法部门和执行人员由于政策水平低或道德素质差,或是出于寻租、谋私的心理,或是由于对政策理解不透彻,而不适当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对不同的政策目标团体(即政策直接作用影响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标准,一杆秤两个星,一碗水端不平,严重违背了政策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公共政策的整体效果。具体表现为:

(1)选择执行。有些政府及其部门执行政策断章取义,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责任意识低下,不履行职责,对上级的政策、指示精神,战路规划以及法规等根本就不贯彻实施。作为执行者的下级政府往往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需求而对上级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政策进行任意的取舍。有利就执行,不利就舍弃或者变通执行。在执行中“见了黄灯赶快走,见了红灯绕道走”。置国家政策原则于不顾,站在小团体权益的立场上钻政策的空子,“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妨碍了上级部门政策和制度的实施。

(2)歪曲执行。有些政府及其部门在执行公共政策时,除了考虑公共利益和政治利益之外,还会考虑自己部门的利益。在符合公共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前提下,如果贯彻的政策对于自己有利或者没有利益冲突,它就会积极执行;如果政策对自己有损害,它就会歪曲变相执行。歪曲执行的现象主要是改变上级命令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质,曲解其义地执行。这种现象往往是由于政策执行者根据自身有利的部分予以实施,结果导致政策无法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甚至收到与初衷相悖的绩效。

(3)盲目教条执行。执行的胡乱性还有一种表现形式就是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盲目教条执行。盲目教条执行在我国主要是指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没有领会和理解中央政策和上级命令的要义、精髓,也没有与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很好地结合,貌似执行,实质上干着破坏之事。盲目教条执行破坏了中央政策和上级命令的严肃性,使中央政策和上级命令的执行流于形式,一事当前,先看中央政策和上级命令条文怎么说。由此而来,不能创新,却倒成了有些政府不执行和乱执行的借口;出了问题,不从自身找原因,而找中央政策和上级命令的漏洞和不足。

3、不该执行而乱执行,执行越权

执行越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超越其“法定权限”而在其职权范围之外行事。依照法律的规定,每个行政主体的权力都有一定的地域、事务、程度、层级权限的限制,行政执行行为在运行的过程中超越这个限制就可能侵犯其他行政主体的权力,构成执行越权。越权无效的核心内容是:越权的政府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原则既是约束政府实体行为也约束其程序行为。执行越权在现实中具体表现为:

(1)有禁不止。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2006年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内蒙古新丰电厂项目违规建设和发生的重大施工事故作出严肃处理。内蒙古新丰电厂2005年7月8日因抢进度、违规施工造成汽轮机主厂房球形网架坍塌,导致6人死亡,8人受伤。经查,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存在越权审批、违规批准征地、虚假申报、突击建设、违反招投标程序等严重问题,尤其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将其确定为违规项目、明令停工后,电站建设施工仍未得到制止,是一起典型的漠视法纪、顶风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事件。这样有禁不止的类似事例令人触目惊心。“你说你的,我干我的”,对抗心态异常顽固。

(2)越位执行。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职能越位现象十分严重,成为中央关注的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问题之一。“越俎代庖”已成为很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习惯性思维。造成这种恶果的原因,关键就是行政权的无限扩大,缺乏约束;没有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不尊重法制和权利;不严格依照法律、制度、程序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规范管理,而是肆意扩大权力,忘记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道理。

(3)附加执行。当前,附加执行也较为普遍,其突出表现在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制定的“土政策”上。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不允许对老百姓乱摊派、乱收费,但有些地方、部门就是不听,什么人头税、杂猪税、窗户税、建房税、修路费等,花样百出去掏老百姓的腰包。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县以上学校教育乱收费117起,违规收费金额达890余万元,这些乱摊派给当地群众带来了不合理的负担。有人追查下来,责任人则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句“结合”就把乱摊派、乱收费的行为变得合情合理了。

4、执行效率低下

政府执行力低效的最后一个表现形式就是执行效率低下。政府执行力的衡量标准不仅要看投入,更应该注重产出和结果。现实中,往往是政府执行过程中投入巨大,结果收效却甚微,导致执行成本居高不下。现实中主要表现为:

(1)执行不顺畅。2004年2月,新当选的海南省省长卫留成说,他到海南第一个月的工作批示,一共57件,但最后只办成2件,办成率3.5%。他感叹道:“这简直不可理喻!”出现“市长审批快、科长落实慢”问题的深层原因就是,官本位观念导致社会主体颠倒。部分机关和干部遇事只从自身的角度出发,自己怎么方便就怎么来,对自身怎么有利就怎么干,而不考虑企业等服务对象是否满意。还有就是执行机制不健全,赏罚不明。政策相对来讲是好的,执行者开始也信心十足,但是在执行公共政策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便丧失信心,停止执行。这就是我国目前出现许多“半拉子工程”的原因,因为执行机制不健全,赏罚不明,不少政府部门执行积极性不高,敷衍塞责,消极对付,执行不力、不到位。

(2)执行成本高昂。据有关部门统计:从1986年到2005年我国人均负担的年度行政管理费用由20.5元上升到498元,增长23倍,而同期人均GDP增长14.6倍,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12.3和12.7倍。④可见20年来人均负担行政费用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人均GDP和财政收支的增长速度。我国行政管理费用超常规增长与政府浪费现象有关,导致政府陷入怪圈。一些专家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刚建接受采访时认为:“中国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辛向阳则指出:“类似巨额的隐形成本人们常常视而不见”。一些地方官员更热衷于做“大文章”,做“形象工程”。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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