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情况则体现为,因为新技术、新装备启用本身带有某种技术风险,在劳资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通过增加不公平的考核规定,将这些风险悉数转嫁给劳动者。在郑州市金水区更换垃圾车的这起事例中,金水区城管局向环卫工收取押金,所举出的理由当然是荒诞的。垃圾车上只要装上监控设备,或者严格垃圾车的出入库和使用管理,就绝难存在垃圾车被离职环卫工带走流失的可能。即便真有极个别的环卫工铤而走险,城管部门不是还可以报警追回吗?
为什么要收押金?郑州市金水区城管局市容科工作人员的回答是很值得琢磨的。这位工作人员声称,垃圾车若出现正常磨损,不会扣环卫工押金里的钱,若是“人为损害”,就需要环卫工自己掏钱修理。那么怎么判定一些损耗、损坏是正常磨损、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还是“人为损害”呢?
鉴别损坏的主动权毫无疑问属于金水区城管局,怎样防止该局故意把正常磨损和故障,说成是“认为损害”?没有办法,即便出现这种误判、错判,环卫工出于保住饭碗的考虑也必然将委曲求全。我们从新闻中还得知,该局“目前正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这个还没被制定出的管理办法当然不会去征求环卫工的意见。
叙述到这里,线索已经变得颇为清晰。郑州市金水区城管局更换升级垃圾车后,收取环卫工押金,极有可能是为了把新型垃圾车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转嫁给环卫工—这样一来,新型垃圾车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和维修成本就可以被控制到最低。如果缴纳了押金的环卫工要离职,必然要对其使用的新型垃圾车给予鉴定,根据车辆“人为损害”程度从押金中扣除维修费。这就是一种无形的威慑,环卫工的流动、工资议价空间等都将因此受到限制。
郑州升级改造垃圾车 凭什么让环卫工交7500元押金
按照环卫部门的解释,收取押金的理由有两个:改造升级后的垃圾车很贵,环卫工人的流动性很大。看起来有道理,实则经不起推敲,教授使用昂贵的仪器做实验前需要交押金吗?领导乘坐高档公车出行前需要交押金吗?流动性大的含义莫非是一线环卫工人多半是临时工?如果连劳动合同都没有,那问题就更大了,长期非法用工和收押金一样违法。
退一步说,为什么押金是7500元?如果环卫工人真动了变卖垃圾车的心思,7500元能挡住吗?现实中,抵押一辆自行车去银行贷款20万元的事情永远也不会发生,显然押金在这里不过是个名号。除了对环卫工人信用和素质的歧视以外,也许还有别的动机:每人7500元,500名环卫工加起来就是300多万元,莫非升级改造垃圾车的费用缺口想要以此补上?
法律也不允许这种行为发生。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当押金成了工作的前提,拒绝就意味着失业;当自己的血汗钱被别人掌握,那些钱也就成了砧板上的鱼肉。
于情于理于法,这种做法都站不住脚,其中透出的歧视令人心寒——财物远比职工的权益和尊严重要得多,谁让他们是环卫工呢?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