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的生态文明及其对中国的启示(7)

俄罗斯的生态文明及其对中国的启示(7)

 二、俄罗斯生态文明对中国的启示 

  (一)确立生态文明导向 

从人类发展历史的高度把生态文明作为根本目标,是俄罗斯几百年的生态保护带给我们的最重要启示。人类已经由最初的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正在逐步走向关注自然环境的生态文明社会。在政治谋和谐、经济求发展的洪流之中,当政治、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究竟是“经济优先”还是“生态优先”,确实是两难抉择,决定生态导向的往往是政治因素。 

长期以来,苏联领导人甚至某些受政治思维影响的学者,未能从更高远的历史视域来看待生态问题,仅仅把注意力高度集中在阶级对抗的政治领域,误将政治意识形态标准当成衡量生态环境的尺度,一度认为“社会主义是最好的生态学”。列宁逝世之后,包括布哈林、瓦维洛夫、乌兰诺夫斯基等在内的生态学家遭到清洗,环保主义被贴上“资产阶级”的标签,自然保护区被撤消,生态学者被打成“地理学派”。从那时起形成的透支资源环境的粗放型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环境指标总是让位于经济高速增长目标,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被抛之脑后,生态鉴定流于形式。“二战”后的国际环境使苏联走上了和西方同样的、以资源环境换增长的工业化道路。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世界能源危机而开始转向节能型、少污染的工艺,苏联经济学界却未能警醒,反而斥之为“新马尔萨斯主义”。在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之后,有些学者主张保持苏联的缓慢发展速度以解决生态问题。但是,也不能像卢梭主义那样“退回到大自然去”,返回到过时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生活方式是历史的倒退。尽管苏联政府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采取了一些环境保护的补救措施,但是已力不从心,生态环境问题变成在“绿色政治”影响和掩护下的基层生态民主民族运动开展政治变革的工具,最后还是走上了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苏联生态优先还是经济优先的两难选择前例,给沿袭苏联发展模式的中国敲响了警钟。中国已经总结苏联和俄罗斯的经验和教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发展环境友好型经济,形成节能环保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但是,由于政治思维的惯性和经济增长的要求,生态指标往往是生产指标的补充;官员评价体制没有根本改变,GDP崇拜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生态定位的执行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因此,“十八大”继续坚持生态文明导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局中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 

  (二)完善生态法律政策 

生态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导向的根本保证。 

1.完善生态立法 

在生态灾难和政治解体、经济低迷的历史教训面前,俄罗斯国家最高决策层从立法上高度重视生态问题。2002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在立法技巧上更为成熟,强调了该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基础地位,立法内容范围广,具体而详尽。在“总则”中规定了与环境相关的30多项基本概念的定义,减少了立法理解和执行的歧义,同时分别编制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生态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立法时用收费约束产生环境影响的不良行为,推广最佳工艺技术和新型能源,针对建筑物、工程、能源项目、军事国防项目、设计、建设等领域的经济调整方式作出具体要求。要求注重环保研究,培养全民环保意识;要求教育机构专门进行生态教育,尤其重视领导层的生态知识培训。清晰划定政府环保机构和权力执行机关的职能,以免不同部门之间争抢权利、推诿责任。增强立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环保工作在国家整体规划中的优先原则和具体行业的环保要求。 

苏联生态法在制度上保障公民在受到生态损害之后获得补偿,详细规定了生态违法导致的损害赔偿的依据和程序。保障公民遭受生态损害时,能依据宪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申请赔偿。受害者首先去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确定受害程度;找到健康损害与环境污染的必要联系和证据,取得书面证明和证据。然后根据俄罗斯联邦自然环境保护法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健康保护法纲要向法院起诉。如被告无力解决,可由国家生态保险基金支付赔偿金。相对而言,中国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失笼统,重污染防治,轻资源保护;重政府权力,轻政府义务;重公民环保义务,轻公民环保权力。俄罗斯环境保护的立法优点值得借鉴。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