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 非政府组织(NGO)已成为当今国际事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伙伴。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也迅速发展并不断壮大,逐渐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文章以其他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情况为出发点,认真分析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制度,总结和借鉴其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为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监管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管理模式;启示意义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缩写NGO)一词最早是在1945年6月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十章第71款中确定并广泛使用的。该条款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按照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界定:NGO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建立起来的、以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世界银行则把“致力于减轻苦难、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及推进社区发展”的任何民间组织,都称为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通过全球范围内的筹资及项目运作,在诸如国际经济、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科学技术、人道主义和人权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联合国处理国际事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伙伴。[1]因此,认真分析总结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经验,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监管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

发达国家以成熟的公民社会为基础,通过颁布相关法律建构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将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方式和活动范围都纳入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之中。

  (一)非政府组织具有法人地位

发达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各国政府积极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律体系,明确了非政府组织的法人地位,对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英国自1601年颁布世界上第一个有关慈善活动的法规——《慈善用途法》以来历经多次修订,新《慈善法》于2006年11月8日正式生效,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及规范运作进行了规制。德国建立了以基本法为基础,以民法典为基本规则、联邦社团法为补充的非政府组织法制体系。其基本法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依照同一宗旨组成社团,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团,必须到社团所在地辖区的区法院进行登记,即可获得法人资格,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同时社团法对违反宪法规定设立的社团做出管制性规定,包括管制机关、禁止令的发布及社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既保障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又规范了非政府组织的运作。[2]日本对非政府组织直接以法人来命名,将其与拥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法人的法律地位相等同。日本《民法典》明确规定:注册的会员社团或注册的服务于宗教、慈善事业、学术、艺术和其他对公众有益且不是营利性质的基金会,可以通过取得管理机关的批准而成为法人组织。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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