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非政府组织的备案和审查制度
为配套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我国应改变过去对非政府组织“重登记、轻监管”的做法,建立非政府组织的备案和审查制度。要通过每年的非政府组织年检工作,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深入调查指导,掌握、发现和处理非政府组织业务和财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评估、划分等级,尽快建立非政府组织设立、活动的备案制度,根据非政府组织立法,明确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益慈善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区分登记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但政治上没有问题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备案,赋予其进行社会活动的合法身份。要建立对非政府组织的审查制度,认真落实非政府组织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查其资金来源、财务活动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对那些不接受监管、内部管理混乱、不按章程及无办公场所、无专职人员、无活动经费的非政府组织予以注销取缔。
(四)增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互动
从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发展经验和特点来看,非政府组织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政府管理水平呈现出一定正相关性。非政府组织以公益和非营利性为组织使命,与政府组织具有天然的共同社,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最佳伙伴。在当今社会政治运作的现实中,政府仍然是资源分配的权威核心和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非政府组织则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可以向社会成员提供所需要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与政府的功能形成互补。[6]因此,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除了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的支撑外,还离不开与政府的密切合作与相互配合。大力培育和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可以真正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双赢格局。一些政府部门并没有充分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注重培育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在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方面的良好的合作关系,不愿将一些职能转交由它们来执行。
因此,政府部门要树立尊重公众意志、重视公共权力的观念,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政府权力部门与非政府组织的沟通、理解、协商、合作的关系,理顺与非政府组织经常性对话的渠道。在决策过程中听取他们的意见,有意识地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事务管理,获取政府项目资金支持。非政府组织在接受政府部门扶持与发展的同时更注重自身独立性和自治性,强化组织的能力建立,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增强社会公信度。应加强组织自律和同业约束,提高诚信水平和运作透明度,获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在发展方向、技术、人员、信息等方面得到更广泛支持,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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