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3)

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3)

 (四)税收优惠制度

很多国家通过立法明确给予非政府组织诸多税收优惠制度,直接或间接地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美国联邦税法是美国政府管理非政府组织的主要工具,美国联邦税法501(C)3条款明确规定,对于支持教育、卫生、消除贫困、宗教、科学发展、促进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慈善组织可获得税收优惠。

英国的《收入和公司税法(1988年)》第50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非政府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所得收入的免税范围包括不动产收入、股息、利息、版税、养老金和扣税捐赠物品,这些收入必须用于慈善目的。

德国的税法规定获得税收优惠的决定性条件是“公益目的”,《德国税收通则》具体诠释的“公益目的”包括三种类型:(1)一般公益目的,包括科学研究、教育事业、民族间的援助、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扶助青少年和老年人、支持民主事业等;(2)慈善目的,“一个组织所从事的活动的目的旨在支持或帮助处于危难中的人士,无论这些人士是经济状况使然,还是其身体、精神或心理状况使然”;(3)宗教相关目的,如对宗教团体的支持和帮助、礼拜堂的建设、精神抚慰、宗教教育等。

  (五)强化过程控制的监管体制

尽管各国传统和社会制度结构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模式一般都采用过程控制办法。即对非政府组织的成立采取宽松自由政策,而对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活动和组织运作的全过程实行监督、评估和控制。

如美国以税收为重点对非政府组织活动和运作进行监管,主要是防止以欺诈行为骗取免税资格或公众捐赠,具有免税资格的非政府组织需要每年向联邦税务机关报送该组织的年度报告,内容主要是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英国的慈善委员会是对非政府组织实施监督的最主要部门,可以依法行使准司法权力,对非政府组织的宗旨、管理秩序、筹款使用及方向等进行有关监督。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对滥用结社自由、危害国家安全、触犯刑法、违反宪法规定的组织,政府将禁止其活动或将其解散或给予处罚。同时,十分重视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对非政府组织机构进行评估、咨询、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实现全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和活动进行监督约束。如英国建立了全国性的公益举报和迅速及时的受理机制,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位公民可以在任何时候用电话举报和直接举报。

  二、国外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

  (一)发达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制度

美、英、德等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公民社会”比较发达,民主和法制健全,非政府组织发展较为成熟,各国没有针对境外NGO监管的专门法律及政府机构,将其纳入与国内NGO统一的法律规制和监督管理范围内,对待境外NGO都是利用多,防范少。除适度监管外,政府一般不干涉组织具体事务和内部运作。但对极端反政府、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组织采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进行监管和惩戒。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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