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2)

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2)

 (二)较为宽松的准入制度

目前,非政府组织进行登记和取得法人地位是其获得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条件,国外非政府组织的设立制度主要有自由设立方式、行政许可方式、准则方式、强制设立方式和特许方式。其中,最为普遍的是自由设立方式和准则方式。自由设立方式指非政府组织只需满足一定人数并且在设立人之间达成合意便可成立,在此过程中无须行政机关介入。英美等发达国家大多采取自由设立方式,但也相应做出一些附加条件,比如英国《慈善法案2006》规定了慈善组织的门槛为年收入或预期年收入5000英镑以上。自由设立方式优势在于最大限度地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准则方式指非政府组织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特定行政机关申请注册登记,获得批准方可设立。采取准则方式的大都是强调国家立法的国家,如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准则方式体现了浓重的政府管理倾向,保证非政府组织在国家的发展规划下有秩序地运行。

美国、英国、德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程序都比较简单。在美国,申请者只需提交一份简单的机构章程,写明机构名称、目标,说明不为任何私人谋利益的宗旨,交由州内政司批准即可。在英国,成立志愿者组织无需登记,只要有自己的章程,不向政府要钱,成员不少于3人即可成立。但成立慈善组织的社团必须到慈善委员会注册登记,年收入在1000英镑的慈善组织都要进行登记。而日本则是发达国家中对非政府组织设立限制最严的国家,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各类非政府组织必须事先征得主管业务领域的政府机构的同意,同时还必须具备3亿日元的资产和不少于3000万日元的年度预算,才可以登记注册。

  (三)非政府组织成立的条件较明确

无论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是采取自由设立方式或者准则方式,国家都会将非政府组织进行具体分类,具体规定非政府组织的成立条件。在德国,非政府组织类型主要分为社团型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型非政府组织。德国《民法典》第21条规定社团型非政府组织的设立条件为:(1)成员在7人以上;(2)拥有明确的章程,并必须记载社团的目的、名称和住所,并载明社团以登记为成立要件;(3)实施社团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必须由会员全体大会民主选举任命;(4)若要获得法人地位还需进行登记。基金会型非政府组织的成立条件是:(1)首先需要公证部门的公证,然后到州一级政府登记,在获得基金会登记证书后最后到联邦和州一级财政部门认可其公益性;(2)拥有办公场所、章程、董事会;(3)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00欧元。

日本的公益法人是其十分重要的非政府组织表现形式,其成立条件为:(1)制定有详细的章程,章程内容应包括成立目的、具体名称、固定办公场所,以及涉及资产、理事任免、社员资格的相关规定;(2)制作有财产目录和社员名单;(3)选举出理事和董事;(4)召开了成立大会。其中,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而后方可设立。[3]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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