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4)

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4)

 (二)发展中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制度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千差万别,各国对本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认知存在着一定差异,加上与西方国家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也不同。如菲律宾、东帝汶、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亚洲国家和埃及、土耳其、突尼斯等中东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较为宽松,但印度对宗教性非政府组织的监管相当严格,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传教和转宗活动;越南、老挝和柬埔寨普遍采取利用与防范并重的策略;东盟中较为发达国家如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和新加坡则采取相对慎重态度对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而缅甸军政府一直把非政府组织当作重点防范、严加管控的对象。

随着非政府组织在发展中国家的日益活跃,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普遍注重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渐成立管理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机构或兼管机构,形成了注册登记、监督评估等管理机制。如,越南和老挝均坚持党在协调管理民间组织涉外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两国的民间组织对外交往均由党中央外事部门统管。越南设有“非政府组织事务委员会”,专门负责非政府组织事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了在越南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管理细则以及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援助的管理和使用。印度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坚持宽进严管、归口登记、分类管理等原则。巴基斯坦主要有《团体注册法》、《信托基金法》、《协会团体法》、《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团体法律》等,多是英殖民地时期制定的。土耳其制定了《基金会法》、《结社法》等法律及《基金会管理总局组织和职责条例》等规章条例,将境外非政府组织纳入法律体系进行综合管理,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土耳其设立代表处、开展活动、接受政府检查、监督和处理等内容。[4]

总之,发展中国家公民社会发育不足,法律体系不够完备,政府也缺少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治理经验,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形成规范与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有效制度与办法,基本上是防范为主,谨慎利用。

  (三)转型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规制

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后,作为社会转型国家,独联体和中东欧各国一方面需要非政府组织弥补国家在管理功能上的缺失,另一方面又担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干扰国家权力中心的顺利确立和正常运行。尽管一些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制定了严格的法规,特别是在一系列“颜色革命”后,独联体各国在禁止境外非政府组织涉足本国政治方面出台了各种明确的规定,但是借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和活动能力来填补本国政府在社会转型中管理空白的动机又不得不使其向境外非政府组织洞开门户。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政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过多限制境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也没有特别禁止俄罗斯非政府组织与国外各种机构的联系,甚至允许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俄罗斯境内设置分支机构,导致俄罗斯非政府组织过度泛滥。近年来,随着“颜色革命”在独联体国家的蔓延,美欧等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内政的干预和批评增多,并通过在俄罗斯的各种非政府组织暗中支持俄罗斯民主反对派,引起了俄罗斯政府的高度警觉,开始加大对境内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力度,打击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俄罗斯境内的各类违法活动,维护国家稳定。俄罗斯联邦于1995年颁布了《社会团体法》和《非商业组织法》,成为规范和监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俄罗斯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加大了对非政府组织的限制力度,限制活动区域,重新核定非政府组织身份,进行重新注册登记,并强化日常活动监督和检查,在稳定社会秩序、预防“颜色革命”在本国发生方面取得一定成效。[5]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