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平衡论”将宪政主义的平衡思想导人行政法研究的基础领域—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实现了平衡思想从宪法到行政法的一个转换。在“平衡论”的倡导下,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问题成为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
行政权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归根结底来自于公民权。公民为个人安全、自由的保障以及为其发展创造条件和环境,设置了行政权。但行政权一旦被设定,其特有的扩张性又会威胁和侵犯个人自由。“平衡论”由此出发,认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是行政法所调整的一对基本矛盾。 [4]在总体上必须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实现行政机关自身权力与责任以及公民自身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直至达到双方法律地位的平衡。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和功能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行政法律制度也应当围绕此目的和功能进行设置,以实现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现代化。 [5]具体而言:
首先,行政权的设定受公民权利的制约,受公民权利需求的制约。行政权过小,不足以对个人的安全需求提供保障。行政权过大,又会限制个人的自由空间。为此,就需要适时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范围,在行政权和公民权之间寻找合理的分界点。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个人究竟有哪些权利需要国家保障,要靠行政权的设定来实现,而确定哪些个人自由属于行政权不能加以限制和侵犯的方面,又意味着要给行政权的行使划定边界。 [6]
其次,行政权的行使要有公民的参与。公民参与行政权的行使具有两方面意义。第一,保护公民权利。在公民参与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其决定才能够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避免专横和武断。第二,实现民主。公民参与行政权的行使过程,就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发表自己的意见,民主的价值得到体现。 [7]
再次,公民权来自对行政权侵害的有救济途径。理论上,行政权的设定和行使都应受公民权的制约,但实践中不可能完全避免行政权对公民权的侵害,因此需要设置行政救济制度。 [8]现代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等都是基于对公民权救济的需要而设置的制度。
(二)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依据
首先,“平衡论”认为平衡是行政法自身的价值取向。 [9]在多元利益并存的现代社会,各种利益之间或者相互一致而趋于融和,或者相互矛盾而呈现冲突。只有各种利益关系和谐,才能保持社会的整体稳定。但是,不同利益的和谐不可能自发实现,必须依靠包括国家机构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调控手段的调整才能实现。在对不同利益的划分中,最重要的一种划分,就是将利益划分成公共利益和个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主体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很大。行政法作为调整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最直接、最主要的部门法,必然要在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权和代表个体利益的公民权之间进行平衡,以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平衡论”反复强调兼顾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平衡是行政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追求。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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