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之后
劳动教养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始于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这项延用了57年的制度即将废止。
今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议上表示,中央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此后,多省市迈出了废止劳教制度的脚步。从今年年初开始,广东、云南、山东、湖南等省市陆续停止了全部或部分劳教审批。据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全国劳教所里收押的大部分是吸毒人员,总数近20万人,而劳教人员只剩下两三万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著名法学专家王锡锌日前表示,废止劳教制度是党中央的决定,从法律程序来说,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依据公安部的一些办法以及国务院批转的办法及决定,从这个意义来说,需要国务院来启动法规的废止程序。
他同时表示,虽然法规的废、改、立需要按照各自的权限来进行,但也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性、一揽子决定,对现有的关于劳教的规定进行废止,这种做法更加统一、有效。
在新制度出台之前中央即决定废止劳教制度,其制度衔接问题引发社会关注。王锡锌表示,劳教制度废止后,需要相应的新的立法衔接。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适用刑法来制裁。但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些空间,比如适用行政处罚手段力度不够,而用刑法制裁又过重,此时引入社会综合矫正体系则比较妥当。
有多位专家表示,劳教制度中的合理功能应在其它法律中予以保留。随着近年来劳教制度的逐步废除,尚未审议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被许多人看做是劳教制度之后更为人性化的接替方法。
也有人主张,将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社区矫正法》作为劳教部分作用的衔接政策。对此,长期呼吁废除劳教制度的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人主张用社区矫正吸收劳教人员,但劳教制度的适用对象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不同的。社区矫正的对象应该是触犯刑法后因为各种原因不在监狱里服刑的罪犯;而劳教应该被衔接的部分,则是在行政处罚和刑法制裁之间的空白地带。所以我认为,劳教中需要衔接的部分,应放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中。”
近年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曾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此后均无下文。中南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罗树志表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早已完成,之所以两次都没有提交审议,难点在于教育矫治由谁来决定。
“差一点就提交审议了,但有一个关键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即教育矫治的决定权交给谁。当时大部分常委认为,应该走司法程序确定是否进行教育矫治,但公安部坚决反对将决定权交出。意见的不统一导致此法没能提交审议,无疾而终。”陈忠林对《民生周刊》记者表示。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底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里,并没有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安排。陈忠林表示,因为此次三中全会《决定》提到了“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因此不排除重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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