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何以发生

冤案何以发生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举办了“刑事冤案的成因、发现及纠正”研讨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知名学者与美国学者的深入交流,让与会人员对于刑事冤案的成因有了更深的理解:尽管世界各国在刑事司法程序上有诸多不同,但是导致刑事错案的大部分原因是共通的。

能把冤假错案统称为冤案吗

什么是冤案、错案、冤假错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提示说,很多人都将它们混淆起来,把它们当作一回事,实际上它们是不同的。通俗地讲,冤案是指行为人本来无罪却被定为有罪的案件。错案是指事实和定性上出现错误的案件。假案是指不存在的案件,是人为制造的案件。这三个概念各有内涵,不同的概念决定了不同案件的性质和认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提出,在哲学上,正确的认识被称为真理或客观真理。真理与真实在英语中是同一个词——truth。客观真理运用到诉讼中称为“客观真实”,是指在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案件发生的客观真实情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查明(判明)案件事实真相,是主观符合客观的真实。“法律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也可称为主观真实或推定真实。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追求客观真实,在一定条件下又必须辅之以法律真实,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法律真实而否定客观真实,不仅不符合认识论的规律,而且容易导致出现错案、冤案。不加分析地以法律真实来取代客观真实,不仅在理论上不科学,在实践上也是弊大于利。

冤案是怎么发生的

冤案何以发生?在研讨会上,中外学者共同追问。 

陈光中表示,在中国,造成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刑讯逼供,特别是变相的刑讯逼供、疲劳讯问,以及在证明标准上不能坚持疑罪从无,而是违反无罪推定原则,采取疑罪从轻。 

美国俄亥俄州原检察总长吉姆·佩特罗说,执法者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告密者的虚假作证,被害人指认错误等,都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此外,人们对于犯罪、罪犯、证据形式和刑事审判程序普遍具有八大司法迷信,即:监狱里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有罪的人才会认罪;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它们。这些司法迷信在实践中根深蒂固并且得到强化,不利于发现真相和实现正义。 

美国俄亥俄州洗冤工程主任、辛辛那提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戈德森说,目击证人的错误指认是导致冤案的原因之一。人的记忆是不可靠的,已有的记忆可能被不同的记忆所替代,记忆也有可能被污染。就是专家提供的证据有时也是不可靠的,比如指纹鉴定也有可能被污染,因为人是主观的、有成见的。可见证据的采集是多么的不容易。 

研讨会期间,陈光中向美国学者提问,美国实行沉默权制度、律师在场制度,如果侦查人员诱供、骗供,律师在场应该能够发现并予以制止,为什么还会出现冤案?马克·戈德森回应说,理论上讲是这样的,但事实上大部分嫌疑人放弃沉默权,只有20%的人会说“我要保持沉默”,而且很多嫌疑人被逮捕时完全惊惶失措,他们认为自己是清白的、无辜的,不需要请律师,结果越到后来越发现事情对自己十分不利。如果嫌疑人足够理性的话,会提出请律师在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说,每一起冤案的发生都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总结起来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存在十大误区。一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先抓人拿下口供再去补足有关证据;二是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办案急于求成,不管质量;三是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办案人员认为嫌疑人就是犯了罪的人,只收集有罪的证据;四是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如把试用期的科学证据当做成熟期科学证据来使用等;五是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六是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为了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放弃司法裁判应该遵循的原则;七是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八是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表现为法官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主要不是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完成的,而是通过审前或审后对案卷的审查来完成的,或是未审先判,下审上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九是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补充侦查已无能为力,判还是放成为两难的选择;十是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总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多采用疑罪从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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