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完善四个机制 推进高校去行政化
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湘潭大学基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进行了新的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教育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必将大大加速高校去行政化的进程。高等教育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立足改革实际,着力完善四个方面的机制。
完善高等教育的宏观治理机制,全面落实简政放权。随着逐步过渡到大众化教育阶段,我国高等教育已有了相当的规模,但在宏观管理机制上,政府既是高等教育的提供者、管理者,也是高校办学的评价者,加上对同样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功能的不同高校之间的层次划分,往往造成政府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与方式来分配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对高校的具体运行统得过多、管得过细,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使高校极力适应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要打破这一局面,必须健全宏观治理机制,落实简政放权,实现政府由高等教育的提供者向高等教育服务体系的监管者转变,在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前提下,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真正落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在逐步取消高校行政级别过程中,加强顶层设计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实现政府对不同高校在办学经费等高等教育资源方面的均衡配置,使各高校在同一平台上,主要依靠自身的比较竞争优势来获取政府和社会的更多支持,以解除高校外在的行政束缚。
完善高校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盘活高等教育资源。在高等教育迅速发展而教育投入相对不足、社会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参与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高校办学经费来源相对单一,通过竞争来获得社会资源与社会认同的动力不足,必然会强化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因袭固有的行政思维与管理方式难有根本突破。这需要从更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我国实际出发,完善高校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健全高校的董事会、理事会等制度,逐步扩大社会对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参与度,特别是要健全高等教育市场准入和市场规范制度,促进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健全高校办学成本的分担机制,完善政府、学校、社会、学生四个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分担;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沟通政府、市场以及高校之间的关系,将过去由政府或高校承担而现在不应该承担的一部分职能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使高校更好地集中优质资源提升办学水平。通过有效引入社会资源和力量,一方面盘活高等教育资源,另一方面促进高校之间的有序与有效竞争,打破高校办学经费的瓶颈制约,减少外部行政依赖。
完善对高校办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形成高校主动竞争态势。长期以来,由于通过社会的专业教育评估机构对高校办学质量与水平的评价引入不足,评估的科学性难以保证,其作为高校办学“指挥棒”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高校的行政化倾向。推进高校去行政化,必须按照“管办评分离”的要求,完善高校办学的评价机制,建立健全高校工作认证与评估制度,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高校自我评价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价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构建科学的评估体系,并主要以成熟规范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为主,对各高校的师资力量、学科专业建设水平、科学研究水平、人才培养质量乃至科研项目完成质量和教师学术水平等各方面进行专业评估,从而获取客观、科学的评估结论。政府不再以行政手段而主要以这一评价结论为依据,来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办学优势的高校给予重点支持,以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为高校的主动、良性竞争创设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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