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涉及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关系的认识。我认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既不是“国进民退”,也不是“国退民进”。它们的目标是双赢,当然,双赢的目标现在还做不到。因为它们还不完全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以今后要有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要有民营企业体制转型。民营企业如果不进行体制转型,也谈不到今后的大发展。这就是当前中国的情况。
5.关于收入分配:初次分配更重要
决定精神
★“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关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我的一个基本思想是:初次分配是重点。这跟现在一些人的看法不同。有的人认为,二次分配更重要,二次分配便于抑富济贫。也有的人认为,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同样重要,应两者并重。我的观点很明确,初次分配更重要。这里,我举几个例子说明。
第一个例子,农民必须有产权,农民没有产权是初次分配不到位的表现。关于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
第二个例子,劳动力市场的情况。劳动力市场有供求双方,供给方多数是农民工和城市中的中下层,这些人都是单个进入市场的,他们是弱势一方。求方是大企业、大事业单位,它们是强势一方。供求双方力量对比不对称、不平等。大企业力量强,工资给多少,由需求方说了算,弱势群体没有发言权。这种情况不改变行吗?在国外的经济发达国家是怎么解决的?他们靠工会的力量。工会维护低收入者,工资过低或者欠工资不发,工会替供方说话,工会是一个强势群体,它介入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就变化了。农民工干了这么多年,他们也是工人,但因为他们是农村户口,工会管不着。所以,这种情况要改变。
第三个例子,农产品销售市场。出售农产品的,主要是单个农户、牧户,他们的力量是弱的,即使收购方在他们家门口把农产品收购了,供方还是弱势。而收购商、大超市,或者食品加工企业等收购方,它们是强势单位。他说不要你的产品,就不要你的产品,你到哪里去卖?你自己去卖,成本更高。所以,这种情况要改。在发达国家,农民组成了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有联社。我到荷兰、丹麦都考察过,在新西兰也考察过,他们的农业合作社联社的力量很大,自己有车队、船队、仓库、冷藏库、码头等等,农产品直销国外。在中国还不行,因为中国的农民合作社刚成立,都是以村、以乡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联社现在还没有开始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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