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两个重要途径
当谈到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缴费水平时,人们总是提及农村有很多居民是长期处在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状态,认为与提高缴费水平有矛盾。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把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混为一谈了。
养老保险制度本来解决的就是有一定收入人群的养老问题,他们能够承担一定的缴费金额;至于完全没有收入和低收入的人群,则不是养老保险制度涉及的范畴,应该是通过国家的五保制度和低保制度等社会救助手段来解决,当然这一制度也要进一步完善。对于没有收入和低收入人群,由国家来保障其养老问题,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这个问题在农村和城镇都是一致的。
现在我们所说的提高当前农村养老保险水平的问题,就是针对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农村居民,要逐步提高他们的缴费水平。所以,要全面、综合地来看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不要只是强调55元的标准有多低。农村养老的制度还没有定型,未来要保持其可持续发展,必须通过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两条途径来最终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因此,针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要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提高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这样才能达到较高的待遇水平。政府也要根据财政收入的情况,加大补贴力度。但是,养老保险制度归根到底要以缴费为基础,不能以补贴为基础,因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并且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老人已经超过1亿,农村老龄化问题严重,所以,必须逐步建立与收入水平相挂钩的缴费制度。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是农民收入的提高,然后才是逐步提高其缴费水平,由此使得自身的待遇水平得到提高,这才是养老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逻辑。
把55元养老标准与几盒感冒药等价是对制度的认识错位
媒体报道上说,农村养老制度55元的养老标准太低了,一盒感冒药都要10几块钱,农民感冒一次买几盒感冒药55块钱就没有了。实际上,把55元的养老标准与集合感冒药等价是对制度认识的错位。
这55元代表的最低养老保险标准是针对农村居民养老生活保障的,而感冒药的问题则是要靠医疗保险制度去解决,也就是现在的“新农合”正在做的工作,两者没有直接关系,不能相提并论。这样的认识是缺乏大局观和不理性的。
虽然55元很少,但是在极其偏远的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对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也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们不能拿北京等大城市的消费水平来做比较,消费水平在全国差距巨大。此外,55元是一个起点,并不是统一的额度,在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还有一些补贴,比如北京能达到300多元每月,有些地方更多,情况不太一样。
我们要理性客观地看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考虑作为这样一个补贴制度,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因为政府的补贴是有限的,要遵循保险制度发展的规律。政府的钱都是来自经济发展,经济不发展,政府的税收就没有了,那样的话大家都躺在地上吃大锅饭,这是不可能的。
因此,我们提倡的是“适度的福利”,更重要的是,每一个劳动者都要积极地去劳动,为自己创造财富,增加收入,不断提高自身的缴费水平,这就会形成积极的社会保障制度,否则就是消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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