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说对企业最多两万元、对老板最多一万元的罚款,根本无法震慑“无良老板”,政府“勒令”企业涨工资,本身就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非法干预。这些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不断上涨,让一些地方误认为是自己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主要是规定不得低于多少,少数也规定不得高于多少)的功劳,殊不知,这是并且只能是由市场决定的。
如果企业因经营原因导致资金被占用,如果劳动力严重过剩,政府一纸文件真能让企业涨工资吗?一个简单的问题是,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足以判定企业工资是否合理,并能以罚款方式强制要求企业涨工资,那还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干什么?劳动行政部门全权决定不就可以了吗?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至少出现了三次,作用也由“基础性”提升为“决定性”。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要尊重市场的规律,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地方政府不应随意将“看得见的手”伸进企业内部,“不加薪就罚款”的家长式管理要不得。
真正意义上的工资集体协商,不是靠政府罚款推动,不是靠行政命令强迫,而是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改变单个劳动者在工资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企业该不该加薪,工资水平多少合适,不是政府部门能够管好的事情。过度干预不仅会侵犯企业权利,让经营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也不利于促进就业,好心反而办坏事。对政府部门而言,“不加薪就罚款”肯定是操错了“薪”。
【启示与思考】
近日河南拟立法“不涨工资就罚款”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受到网络热议。笔者认为,在此大家不必过度解读。
其实,公众是误读了这一规定。草案中的原文是,“无正当理由始终以惟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的,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该企业处以两千元至两万元的罚款。”可见,罚款是有前提条件的,针对的是能涨工资却不涨的无良老板,而并非不分青红皂白的“不加薪就罚款”。
我国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在一些地方,由于政府部门认识不够、企业积极性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等原因,一直面临“老板不愿谈、职工不敢谈”的尴尬。尤其在劳资地位失衡、就业难的背景下,企业主往往有恃无恐,员工则为了保住饭碗忍气吞声。
为此,近年来各地纷纷加快立法,以法律和行政手段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其中行政处罚成为约束企业负责人的做法之一。河南的规定并非首例,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就规定了“企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薪资是职场人员的主要收入,与其生活水平息息相关,薪资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生活品质的好坏,并且也是职场人人生价值及能力的体现。人人都盼望自己的薪酬一年比一年高,但是加薪却并不容易。故此,姑且不说,河南“立法加薪”能不能解决实质问题,但对于拉近薪酬待遇的公平角度来说能够得到强制性的保证。
明确罚则,有助于推动企业主从不愿谈、拒绝谈到愿意谈、习惯谈的转变,其背后的政策善意毋庸置疑。对于网友的误读,有关部门需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传递的民意应引起关注和思考。如处罚不应一刀切,而应考虑企业规模、员工人数等综合确定处罚额度。除了让企业有工资协商的“心”,更要有涨工资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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