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如何回应民意(10)

审判如何回应民意(10)

——基于卢埃林情景感理论的考察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司法权作为一种宪法位阶的权力,已经通过法律的虚拟和授权体现出了人民的意志。因此,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法官通过行使司法权裁判案件已经体现出了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司法权作为一种裁判权,它的启动依赖社会力量的推动。这本身就具有社会属性,已经体现了社会的参与性。因此,当法院的专业判断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发生冲突时,不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这本身恰恰是我国的政治建制和法治建设所设定的司法权性质的体现,是在践行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当判决和民意发生冲突的时候,坚持法官的专业裁断而不是社会公众的朴素直觉,甚至都不违背和谐司法的政策,因为所谓和谐司法,其意并不在于要求法院的审判迎合民意,而是在于“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调解、释明、服务、情理等方式方法,寻求平衡的结果,减少对抗冲突,解决纠纷和矛盾,促进和谐关系”。[42]      

我们知道,法院的审判并非在真空中进行,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法官也不会自动将社会公众的意见屏蔽。因此可以说,就民意与审判的关系而言,从理论上讲,法院裁决迎合民意,不符合现代政治建制和法治建设所设定的司法权的性质定位,是审判所“不能承受之重”。由专业的审判机构和人员行使司法权,代替“公众的法庭”裁决社会纠纷,这是人治转变为法治的一个标志。如果我们要求审判为迎合民意而丧失法律职业的专业判断能力的话,那么这无疑是要退回到“舆论法庭”的公众狂欢时代。    

从实践上讲,在我国当下的司法语境中,民意与审判的冲突不仅表达了大众话语与法律职业思维、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实际上还表达了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不信任。因而,审判尽管不必迎合民意,却必须郑重且理性地回应民意。前文所指“刘涌案”、“李昌奎案”中的二审死缓判决,就是因为“裁判的不精密、不统一,没有妥当地遵循程序规则和论证规则,致使一些专业技术性错误无法通过制度的渠道来避免或及时纠正,才出现合法正义不得不靠公众意见的强烈表达来维护、兑现的事态”,[43]再审判决确实是对民意之理性的一个合理回应。  

由是观之,当出现民意质疑个案判决的正义性进而冲击到法院判决的独立性、既判力时,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其任务就在于,通过判决理由对此予以解释和说明:说明法律的确定性是程序意义上、方法论意义上的确定性。同时,相关各方相信通过一个公平的程序,通过特定的法律方法以将特定的规范适用于具体个案,由此得出一个具有充足理由的结论。由此,法律的确定性问题在审判与民意之关系的漩涡中就转化为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实现的方法问题———在承认价值判断的前提下,通过特定的方法克服一般规则与个案之间的差异。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法律方法成为沟通民意与审判的一道桥梁。通过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等具体的法律方法,弥合一般性的法律与特殊性的个案之间的缝隙,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满足社会公众的确定感,从而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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