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如何回应民意(8)

审判如何回应民意(8)

——基于卢埃林情景感理论的考察

其次,情景感之所以能够满足作为法律外行人的社会公众的确定性需求,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规则与其社会生活基础在逻辑上和经验上都是相互关联的:法律规则的效力立基于构成案件裁决之基础的类型事实,而这种类型事实不过是社会公众诸多社会生活的一种。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官的“普通人”角色与“法律人”角色相互缠绕胶着,他的生活常识要求他同情地理解社会公众的诉求;他的行家常识告诉他判决要想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按照社会公众的期待行事。这就使得法官的个人习惯将在审判过程中受到社会公众之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的限制,使得法院的裁决与实际调整人们生活的社会规范相一致,从而符合了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预期。    

(二)情景感理论的启示      

这里,笔者将暂时忽略卢埃林的情景感理论所遭遇的批评,[38]而着意揭示其对我们分析民意与审判之间的冲突所可能具有的启示。如上所述,在卢埃林的理论设定中,如果法院的裁判值得称道,那么它应当同时让作为法律外行人的社会公众和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律人满意:从社会公众的思维方式出发,它应当基本符合人们基于习惯、道德等规范所形成的惯常行为方式,实现社会公众的确定感,既提升个案裁决结果的可预测性,又满足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及其结果之实体正义的预期;从法律人的专业视角出发,一方面它应当是根据先例、制定法规则等进行理性推理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它应当能够指引将来类似案件的处理。具体而言,情景感理论对我们分析民意与审判之间的冲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启示:  

1.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看,一个正当的法院判决理应回应社会需要、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法官运用情景感审理案件,能够提升个案裁判的可预测性,满足社会公众的确定性需要。这是因为,法院的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意味着法院的判决既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也须立基于案件事实。并且,尽管案件的具体事实是裁决个案应直接考量的因素,然而就最终的判决结果而言,更具意义的却是个案具体事实仅作为其中一个特例的类型情景事实。基于民众社会生活中的每一类事实模型都有其内在的正当法则这一前提,法官有意识地运用个人理性、生活经验、专业知识等法律规则之外的因素,尽可能地揭示出待决案件事实隶属于其中的类型情景,从而裁判待决案件。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职能就是充分运用自己的生活常识、专业常识、职业理性与职业思维去感知该情景类型内含的正当法则,并在判决中将这一纠纷类型所属的“内在法则”用法言法语表达出来。因而,法官最后的裁决不过是对社会公众生活模式中已然存在的关于待决纠纷的解决方案的法律职业式表达,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社会公众的要求和期望,我们不能再要求法院的裁决去迎合所谓的民意。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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