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See Michael Ansaldi, The German Llewellyn, 58 Brooklyn Law Review, 1992.
[29]例如,运用情景感审理商事案件的法官,既应从商人的立场出发,掌握交易术语、交易方式、商事惯例以及商事伦理,又应从法律人的职业理性出发,审查待决案件所涉及的商业利益。
[35]See Michael Ansaldi.
[38]情景感常常被认为具有主观性和不可操作性,情景感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法官的能力、智慧与品格等因素,如果法官自身的品行不值得信赖的话,那么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当然包括判决结果)也是不值得信赖的。See Patrick J.Rohan, The Common Law Thradition: Situation Sense, Subjectivism or “Just-Result Jurisprudence”? 32Fordham Law Review, 1963-1964.
[39][43]陈林林:《公众意见在裁判结构中的地位》,《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40]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0页。
[41]参见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42]蒋惠岭:《要正确理解“和谐司法”》, http://theory.people.com.cn/GB/41038/5260296.html, 20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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