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内涵、必要性与瓶颈

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内涵、必要性与瓶颈

决策有名词、动词之分,也有按制定主体、适用领域、时间跨度等标准划分的不同类型。本文从名词和行政决策角度使用决策概念,认为决策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发展的对策,其载体有方案、规划、项目、决定、命令、通告、办法、规定等,因而本文所讨论的决策问责制是指行政决策问责制。

政治时代是决策时代

在行政法学视野中,决策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并不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也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抽象行政行为同样存在合法性问题,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会通过具体的执法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最终成为执法依据时,抽象行政行为的社会危害范围和程度都将是触目惊心的。

在公共政策学视野中,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政治时代,即政治充满人类生活的时代,而政治时代就是决策时代,决策的社会意义和历史意义都空前突出。“政治时代的一项决策往往涉及到整个政治体系和政治共同体,因此它的影响就格外广泛,格外深远。环视人类世界,政治决策的成功使成千上万人享受着政治活动带来的欢乐和幸福。与此相反,政治决策的失误却带来了短时间难以弥补的灾难和困苦……在政治时代,政治决策尤其需要慎重,要对社会和历史责任有比任何时代都更为清晰的意识”。①

因此,无论是行政法学的视野还是公共政策学的视野,决策都意义重大。多年来,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在探索减少决策失误,降低专断、刚愎决策的机率,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途径,而建立决策问责制就是这些探索达成的共识之一。但是,决策问责制不同于其他问责制,其建立有着特殊的困难。本文在界定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归纳了建立决策问责制的瓶颈,提出了突破这些瓶颈的路径,旨在推动决策问责制的建立与实施,使决策者受到责任制的约束,并最终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进程。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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