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内涵、必要性与瓶颈(5)

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内涵、必要性与瓶颈(5)

集体决策难以追究个人责任。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等工作制度。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集体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有最后的决定权。但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不能理解为行政首长专权制,因为,按照民主集中制,行政机关包括决策在内的各项工作,尤其是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不能由行政首长一人说了算,要经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如果决策议题最终进入到行政机关的会议并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决策就承载了集体的意见,成为集体大脑的产物,决策失误的责任将变得模糊不清。在集体决策制度下,即使依据行政首长负责制追究行政首长的决策失误责任,行政首长具体承担多大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都难以确定。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决策问责制,一些行政首长可能会顾忌决策问责而“当决不决”,降低决策效率,贻误决策时机。

决策效果短时期内无法显现。决策问责的前提之一是决策存在失误,但决策是否失误,有许多在短时期内是无法显现、无法判断的。有些决策从短期看可能存在某些消极结果,但从长远看却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短时期内可能使经济发展速度放慢,GDP增幅降低,但从长远看,却可以提高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相反,有些决策短时期内即可显现明显效果,但从长远看,却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消极作用。由于许多决策短时期内无法判断正误,即使这些决策在制定和实施之初就遭到激烈反对甚至强烈抵制,但因缺少决策失误的确实证据,决策问责程序也很难启动。

建立决策问责制的思路与路径

建立决策问责制的总体思路。建立决策问责制的总体思路是将决策问责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决策问责法治化,避免出现政治迫害和政治专横。决策问责法治化是指通过良法和良法的严格执行,保证决策问责的公平、公正和广泛的社会参与,使决策问责真正成为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约束力量以及社会文明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的促进力量。据此,决策问责法治化有以下三方面的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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