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问责的程序。决策问责程序涉及的是“如何问责”的问题,包括问责方式和问责步骤两大要素。方式是指问责的方法和形式,例如立案要制作“立案决定书”,作出问责决定要制作“问责决定书”等;步骤是指问责过程的各个阶段及各阶段的先后次序,例如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管行政领导批准、送达、执行、结案等阶段。其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即在问责程序中设置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步骤,对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都至关重要。
决策问责的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承担方式涉及的是“以哪种方式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从以往我国行政问责的实践看,主要问题是划不清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以至出现了“责任替代”、“责任追究不全”等问题。例如,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界限不清,一些行政领导人的行为甚至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在对其进行处理时只令其承担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政治责任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使得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人比普通公民多了一层身份保护,使其有可能以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这无疑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毁损。
建立决策问责制的必要性
建立决策问责制是实现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在论及“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时提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在如此重要的文件中明确提出建立决策问责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时间表和目标:“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那么,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任务中,建立决策问责制是处于怎样地位的改革?需以怎样的思路推进这一改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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