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权力机关监督中的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制度。在我国,权力机关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简称“人大监督”。人大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监督都含有决策监督的内容。从法律监督角度,人大有权监督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从工作监督角度,人大有权从决策活动是否合法,是否体现执政党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意愿和本地区实际等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决策活动。人大决策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文件备案与审查,文件撤销,听取行政机关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审查和批准财政预决算,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和质询,执法检查,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提出罢免案等。如果人大撤销了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相当于确认决策失误并予以纠正。此后,人大或者其他权力机关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决策的损害性后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问责程序。
决策问责运行的配套制度。决策问责制的配套制度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制、重大决策听证制、决策案卷制等。其中,决策案卷制的含义是:行政机关对决策过程要有完整的记录,决策问责的证据要来源于行政机关制定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案卷,决策进入问责程序后,行政机关不得在案卷之外自行收集证据,问责主体对案卷以外的证据不予采纳。决策案卷制要求行政机关准确记录决策过程中的人与事,包括赞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这对于决策问责的公平、公正有重要意义。
建立决策问责制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对于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和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决策本身的特殊性,建立决策问责制存在许多特殊困难。解决这些困难的总体思路是将决策问责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决策问责的法治化。决策问责制需要基础制度和配套制度的支撑,这两方面的制度支撑都不可偏废。需特别指出的是,决策问责毕竟是事后补救措施。为了避免决策失误而被问责,决策者必须严守有关决策的法律制度,包括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实体制度,诸如决策会同制定制、专家咨询制、决策衔接与协调制、权力机关重大决策审议制、政府法制机构决策审议制等;程序制度,诸如信息共享制、程序参与制、决策试验评估制等。决策者严守决策规则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避免决策问责,更重要的是会产生科学的、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这样的决策不仅可以造福国民,而且是政府存在的价值所在。
【注释】
①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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