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开掘中国政治发展内源动力的战略抉择(5)

社会建设:开掘中国政治发展内源动力的战略抉择(5)

全面的发展,人的发展是政治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公民参与作为现代民主生活的基本形式,是衡量一国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参数。在任何现代自由民主国家,公民不仅具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政治与社会权利,而且有制度化的权力救济机制,确保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行为能够成为推动制度变革和社会进步的基本力量。有学者认为,当下中国的社会建设,首要的是实现社会个体由“草民”向“公民”的转型,通过“公民赋权”,以及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身份的认同,强化公民自主力量,进而使公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依法维权,并推动社会政治的进步。激活积极公民权,培养参与型公民,使之成为中国政治发展最为重要的内源动力,是中国社会建设最为根本的历史使命。在消极公民权形态下,公民是各种社会法规、公共政策的被动承受者,是保障、福利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被动消费者。而积极公民权意味着公民是一个积极的行动者,是地方性或全国性公共事务的主动参与者,既有行动的意愿,也有行动的能力,并具有行动的权力和空间。因此,公民在承诺与坚守公民责任基础之上形成“有机团结”,权利与义务有机平衡的现代公民不仅是有效运转现代国家制度的主体力量,也是推动社会进步与政治发展的有生力量。

由于政府在中国社会、经济与政治发展进程中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国家要走向民主法治,必须有高公民精神和公民德性予以支持。这种高公民精神,一方面来自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主动尊重与保护,以及对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回应和有效吸纳;更为重要的则是公民本身合理有效地利用其公民权利参与政治生活,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自下而上地推动中国政治的进步和民主法治的成长。如果只强调前者,社会建设就可能沦为传统的“建设社会”模式(“社会建设”与“建设社会”两种模式的区别参见表1),新瓶装旧酒,毫无实质意义。而在“社会建设”模式中,政治国家主要的功能定位是培养适宜公民意识觉醒与萌生的宽容的政治文化环境,确立和完善有利于公民人格完善和强大的相关法律和规制。只有通过参与型公民的培育,激活政治发展深层的内源动力,才能真正实现中国国家治理和政治发展的现代转型。就现行的政治制度框架而言,人民民主为中国成为“高公民精神”国家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而其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为这种“高公民精神”的确立与发育提供了广阔而重要的制度空间。另外,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尤其是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协商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制度,执政党有效拓展了人民自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参与空间和制度平台。中国并不缺乏支撑高公民精神的制度条件,关键在于开发现有制度的民主参与功能,切实激活现行法律已经确认的公民权。

“社会建设”与“建设社会”的区别

公民社会植根于深厚的民间文化土壤,独立性和自治程度更高,生命力更旺盛,维护社会正义的内在动力也更为强烈,有利于形成市场经济—公民社会—政治国家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格局。自发的社会空间被压缩,社会机构和组织缺乏应有的民间性和独立性,缺乏自身独立生存和成长的制度空间。社会缺乏生机与活力,政治建设缺乏应有的社会支撑和动力而陷入“内卷化”的泥沼。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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