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健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要加快“立改废”进程,尽快完善生态环境、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方面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全面清理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一致的内容,研究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污染防治、核安全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要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提高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进一步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管理必须有标准。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指标全面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权重。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要对已有的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土地和水资源管理等制度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完善。要加强监督、严格奖惩,使各项制度成为硬约束。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三是进一步健全市场体制机制和经济政策。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六)以促进绿色、低碳消费为重点,加快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为全社会所共享。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理念、生态道德,构建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建设牢固建立在公众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的基础之上,形成生态文明建设人人有责、生态文明规定人人遵守的良好风尚。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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