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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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近年来,我国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国现阶段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环境污染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最新政策命题之一。

确立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系统设计。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系统设计至少应当考虑动态性、有效性和操作性三个方面的问题。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应具有动态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自产生时起就和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质量变化分不开,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流域的环境管理承载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差异,另一方面还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质量变化、环境管理需求不断调整。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应具有有效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系统设计,应首先对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实施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实施成效进行系统评估,在当前环保制度和发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有效经验,改进低效措施,创新制度体系,增强制度有效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应具有操作性。由于环境要素存在多样性以及环境污染易于迁移转化,导致了环境指标具有不确定性和不易监控性,使得选取环境指标要素、设定环境管理目标变得困难,因此,在设计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时,要多考虑环境保护制度在地方的执行落实和具体操作。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支撑来看,虽然我国已经有不少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仍存在立法滞后、立法缺失、立法粗疏等问题,法律制度支撑力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要做好已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随着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已严重滞后于环保实践,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应加快修订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较为成熟的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增强立法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要抓紧制定环境保护空白领域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已制定了防治水、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和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的法律,但在土壤污染治理、生物安全、核安全等重要领域还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需要加快这些领域的立法进程,填补法律空白,为这些领域的环保制度构建提供法律支持。要尽快完善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应当按照“最严格”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在国家层面环保立法的基础上,整合地方立法资源,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保立法,完善强化环保部门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创新提出体现最严格环境问责的制度和办法。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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