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占比例的要求,意味着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除了得到合理补偿外,还能通过一定方式分享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并且所获得的增值收益要向个人倾斜。这不仅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强有力的举措,必将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为切实解决征地突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制度基础。同时,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要求我们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与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统筹考虑,同步研究、系统设计、协调推进,平衡好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城乡统一是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无序到规范,建设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发展不平衡、不规范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呈现明显的二元特点。《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今后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深入研究、系统设计,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配套推进。基本要求是统筹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遵循统一规则,建设统一平台,强化统一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一)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有了较大增值空间,自发隐形无序流转十分普遍,这在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由于这种流转不符合法律规定,缺少有效监管措施和办法,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要借鉴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经验,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并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纳入已有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等交易平台,以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交易。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信息、交易代理、市场咨询、地价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纠纷仲裁等服务机构。
(二)切实维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当前,农村宅基地问题十分突出:一是宅基地取得困难,违法点多面广,治理难度大;二是退出机制不健全,既造成宅基地闲置,也影响农民财产权益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顺利进城落户。这既有管理不到位的因素,也有制度和政策不适应的问题。维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推动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必须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在确保农民住有所居前提下,赋予农民宅基地更完整的权能,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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