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12)

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12)

第四,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实现民法的基本目的,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不仅不会破坏民法内在价值的和谐性,相反,还有助于实现现代民法的基本目标。一方面,以人格尊严为基本价值理念,是为了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和更有尊严,这也是国家存在的重要目的。[71]“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Salus populi suprema lex)”。任何社会和国家都应当以保护和实现人的发展为目的。[72]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满足人民的物质需求,更要关心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人格权制度的内容体系以及价值有助于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从人格权法立法目的来看,应该以维护个人人格尊严为核心,至于维护人身安全,则是刑法的功能。如果只是维护个人的人身安全,显然,人格权法的意义就不大了,会使人格权法在功能上沦为刑法的辅助性法律。另一方面,维护人格尊严是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平等意味着对每个人的无差别的对待。无论是什么人,都有其独立和不容抹杀的人格,尊重每个人的人格,是现代社会得以存续的基础。如果因为某些情形而否定某些人的人格,就会破坏现代社会的价值基础。例如,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享有不受剥夺的人格尊严,任何人也不得对其实施侮辱和诽诱等行为。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不少随意搜索和公开犯罪嫌疑人身份、照片等信息的行为,甚至在一些地方还曾屡屡发生给盗窃嫌疑人挂牌游街等严重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都意味着,我国广大公众对于人格尊严的价值的认识尚有不足,而法律提供的保护也有欠缺。正因如此,才更有必要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从而提升社会对人格尊严价值的认识,强化对人格尊严保护的完善。

最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民法人文关怀理念的具体体现。现代民法以人文关怀为基本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其价值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贯彻人文关怀的精神理念,并据此建构民法人格权的具体制度。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制度,未将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甚至对人格权规定得极为“简略”。这本身反映了传统民法存在着一种“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由于人格权没有单独成编,故不能突出其作为民事基本权利的属性。在当代民法中,人格权的地位已经越来越凸显,形成了与财产权相对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甚至在现代民法中,人格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可以说更重视人格权的保护。[73]在民法中,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人格完整应该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是最高的法益[74]。财产权只是人提升其人格的手段,但人格权实现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价值和尊严具有无价性,所以与财产权相比,原则上说,人格权应当具有优先性。因此,要彰显人格尊严的价值,客观上也就要求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如果我们将人格权法单独作为一编予以规定,就需要构建其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同时在协调与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基础上,充实和完善其内容。例如,以人格尊严为基础,构建妥当、完整的人格权权利体系。再如,针对现实中违反人格尊严的现象,法律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规定,如禁止对他人的不人道待遇、禁止从事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和职业、禁止出租身体、禁止有偿代孕、禁止人体器官有偿转让、禁止生殖性克隆、禁止非法的人体试验、[75]禁止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免除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侵权责任等。

六、结语

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人格权都属于民法中的新生权利。人格权制度在民法中也是一项具有广阔前景的制度。加强和完善人格权制度,代表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在维护人格尊严的基础上,对人格权进行系统全面的保护,并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地加以规定。任何一个中国人都应当有向往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美好的生活不仅仅要求丰衣足食,住有所居,老有所养,更要求活得有尊严。中国梦也是个人尊严梦,是对人民有尊严生活的期许,人格权法能够使人们活得更有尊严。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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