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9)

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9)

四、人格尊严构成了具体人格权体系的内在价值

人格权法的体系包括内在价值体系和外在规则体系。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是独立的不同体系,内在体系是外在体系得以形成的基础,[59]人格权法的内在体系发生的变化,必然向其外在体系延伸和扩张。这两个体系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具体人格权的体系,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二款又明确承认了隐私权,至此,我国的具体人格权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笔者认为,能够将这些具体列举的人格权组成一个有机整体的正是人格尊严。

首先,人格尊严是人格权法的基本价值,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60]“‘人的尊严’正是人类应实现的目的,人权只不过是为了实现、保护人的尊严而想出来的一个手段而已”。[61]以人格尊严为基本价值理念,根本上是为了使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尊重和维护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才能使人成其为人,能够自由并富有尊严地生活。所以,可以说是人格权法诸种价值中的最高价值,指导着各项人格权制度。无论是物质性人格权还是精神性人格权,法律提供保护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人格尊严,才能真正理解人格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其次,人格尊严是每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尤其是精神性人格权的基本价值。在具体人格权构建中,要本着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以丰富其类型和内容。人格权法立法的基本理念就是维护人的尊严。基于此种维护人的尊严的理念,人格权的具体制度得以展开。物质性人格权是为了维护自然人生理上的存在,精神性人格权则彰显自然人的精神生活需要,而标表性人格权则为人们提供了对外活动的重要表征,这些都彰显了人的主体性价值。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越来越要求保障个人的生活安宁、私密空间、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等,这些人格利益的背后实际上都体现着人格尊严的理念。例如,在姓名权的保护方面,是否可以扩展到笔名、别名等,从维护人格尊严考虑,应当做出肯定的解释。又如,死者人格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保护,从维护人格尊严考虑,答案也应当是肯定的。

以隐私权为例,保护隐私权实际上就是为了保护人格尊严[62]。美国学者惠特曼(Whitman)认为,整个欧洲的隐私概念都是奠基于人格尊严之上的,隐私既是人格尊严的具体展开,也是以维护人格尊严为目的的。[63]隐私权是抵挡“贬损个人认定的行为”或“对人格尊严的侮辱”的权利。[64]隐私权存在的基础是个人人格的尊严,隐私权实际上彰显了个人人格尊严。[65]换言之,隐私体现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是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尊重个人隐私,实际上也是尊重个人的尊严;尊重人格尊严,就要尊重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使个人对自身及其私人空间享有充分的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和妨碍。在此基础上,人们相互之间才能尊重彼此的私生活领域。特别是像与身体有关的私生活隐私,都与个人尊严相联系,如果暴露这些隐私,将严重损害个人人格尊严。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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