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奇:应尽快建立农地经营的准入与退出制度 (4)

刘奇:应尽快建立农地经营的准入与退出制度 (4)

3.用途管制。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纠正农村土地流转后的耕地“非粮化”、农地“非农化”经营问题。乡镇政府要强化对流转农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监管,将其纳入日常土地巡查范围,明确村级监管责任,对不符合规定要求、违法违规用地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4.处罚。国土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力度,发现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基本农田、耕地、设施农用地用途及设施农用地到期不复耕等,不按规定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电、停水、停办营业执照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破坏耕地行为,并明确由镇政府负责拆除、复耕,向经营者收取复耕相关费用。涉及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建立规范的退出制度

农地经营的退出主体是农户和企业,退出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应分类设计退出制度。

(一)农户退出

1.主动退出。农户主动退出承包地经营,应是进城务工经商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农民,他们应具备一定条件,退出应给予激励政策。

(1)主动退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其他非农稳定职业和收入,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人员;在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商品房、单位福利房,实际承租3年以上的市区、县城成套单元楼房);户口举家迁入城镇。

(2)激励政策。一是经济补偿。自愿退出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市、县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二是就业创业扶持。主动退出土地的农民可享受城镇相关的就业扶持和就业优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了解这部分群体就业培训的意愿,将他们职业能力培训、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纳入当地政府计划中。

三是平等的社会保障。主动退出土地的农民可享受城市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子女教育以及按现行规定执行城镇居民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对在迁出地已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按国家和各省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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