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奇:应尽快建立农地经营的准入与退出制度 (5)

刘奇:应尽快建立农地经营的准入与退出制度 (5)

2.被动退出。由于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公益事业建设,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建设,招商引资,兴办企业以及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土地,应建立以“居住安置、经济补偿、就业扶持、社会保障”为主,“留地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实物安置、租金安置”为重要补充的失地农民安置模式,实现征收土地与劳动力安置、失业保险同步进行。

(1)居住安置。有条件的地方采取两套房安置,失地农民可享受城市保障性住房政策。

(2)经济补偿。优化土地征收程序,必须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司法最终裁决权。建立科学的征地补偿机制,依据地租和地价规律的要求,完善农村土地价格的形成机制,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国家应大幅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改进补偿方式,一是将征地补偿款的50%一次性兑现给失地农民,二是将征地补偿款的另外50%可以入股到征地项目上,作为失地农民的股金参与分红,解决长久生活问题。也可探索其他方式。

(3)就业扶持。建立失地农民创业就业培训和奖励扶助机制。将失地农民列入下岗职工范围享受企业下岗职工同等的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建立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和就业奖励扶助制度、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给予奖励和政策优惠等,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4)社会保障。建立失地农民医疗、养老和子女上学等保障制度。将失地农民纳入大病统筹范围,以失地农民自愿缴纳为主,村集体、政府、征地主体各缴纳一部分组成保险金,并在土地征用补偿金内强制建立医疗保险收缴制度;按照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解决失地农民无钱养老的后顾之忧;对失地农民子女上大学和就业实行奖励扶持政策,使其融入城市生活。

(二)企业退出

1.主动退出。工商资本为主的龙头企业因市场需求不振,或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因各种纠纷而导致合同无法执行,致使他们利润下降甚至发生亏损,无力支付租金,他们就会撤离农村,放弃租赁的承包地。企业应该足额支付农户租金、适当支付违约补偿,按质按量进行土地复耕。

一是支付租金。企业主动退出承包地前,应足额支付农户土地租金,无能力支付的,从其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中支取。

二是违约补偿。企业主动退出农地经营,因没有履行流转合同,存在违约责任,应适当向农户支付违约补偿金,无能力支付的,从其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中支取。

三是复耕。企业主动退出承包地,应主动拆除有关农用设施,按质按量进行土地复耕。

2.被动退出。由于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收企业流转的农民土地,国家应承担企业经济补偿,如:对农户的有关补偿、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同时足额补偿企业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企业因公益事业建设被动退出农户承包地,政府应帮助企业流转新的适合的承包地,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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