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最高可获20万元医疗救助

困难群众最高可获20万元医疗救助

核心提示:包括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在内,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后,自付部分即日起还将可再实行分段式报销,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

南都讯 包括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在内,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后,自付部分即日起还将可再实行分段式报销,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日前已正式出台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最高可享受20万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最高救助额达20万元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的救助对象,为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人),按现行政策实施医疗费用保障。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医疗费用通常由医保统筹、自付费用和自费费用三部分构成。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市级财政将重点解决自付费用,各镇区主要解决自费费用。

该负责人介绍,中山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额最高为20万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分段式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2 0 0 0 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70%;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不含20000元),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80%。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对低保、低收入对象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医疗费用中自费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力争2014年推行“一站式”结算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还未正式实施“一站式”结算工作,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市民欲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需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并在医疗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带齐《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及资料,到户籍所在地镇(区)民政工作机构申请。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民政、人社、卫生等部门,正力争于2014年在全市推出“一站式”结算服务,届时受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在医院窗口即可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等的“一站式”结算。

如何申请

医疗救助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者如实填写《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后,还需要向市民政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以及银行存折(卡)原件。市民政部门委托镇(区)民政工作机构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资料将于次月5日前转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的全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可作出是否给予医疗救助的决定。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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