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法制保障“两步走”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刘华
自贸试验区是国家的试验区,在法律上也是一个特殊的法域。在这方面,第一步的考虑是:现行管理制度应当适时从政府规章升级为地方性法规。制定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地方性法规。立法主要解决三大问题:一是通过法规整合好、设计好一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难点在于处理好原来的三个保税区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的关系。二是通过法规将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创新的管理制度提炼出来、固定下来。经过试点被证明是有效的、成功的改革创新措施,应及时在法规中明确,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规则。三是通过法规提高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的地位和效力。
从发展看,上海地方立法的意义并不限于自贸试验区本身的法制保障,还具有为国家制定出台有关条例提供立法实践经验的作用。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是三中全会明确的国家战略部署,鉴于建立和发展自由贸易园区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预计国务院很可能将适时制定《自由贸易园区条例》。毕竟,在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作为一国在境内自行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一般都由国家立法予以保障。发展若干个自由贸易园区,也需要国家出台统一的制度和规则。对作为排头兵和先行者的上海来说,第二步考虑是为国家今后立法提供制度实践经验。
为自贸区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盛勇强
深化认识,明确自贸试验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要根据自贸试验区的法治化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建设,通过公正高效的裁判发挥司法对投资、贸易等行为的评价、示范和导向作用。要根据国际化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回应区内商事主体的司法需求,积极行使对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强化国民待遇意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要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积极作为,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健全完善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对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投资、贸易、金融及知识产权等商事案件实施集约审理、专业化审判。抓紧从更新司法理念、健全审判组织、完善专业审判机制、强化司法公开透明等多方面全方位谋划适应自贸试验区要求、促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率先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司法公开和民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选拔培育精通国内外法律和通行规则,具有国际经济视野和丰富审判经验的专家型、复合型法官,担当起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重任。
加强调研,应对自贸试验区法治环境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政府职能转变监管模式调整、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等领域商事交易规则、自贸试验区内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法律研究。
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 王新培
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情况为基础,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最早源于美国式的国际投资协定,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未列入清单的,国外投资与国内投资享受同等待遇。负面清单一般作为国际投资协定的附件,是一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受国际法的保护。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与作为国际投资协定附件的负面清单不同,是我国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而在国内法框架下自主拟定并单方面发布的,属国内法范畴,是我国自主开放、主动改革的举措。此次发布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是依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规和规章、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加入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的分类编制的。负面清单发布后,外资准入政策透明度大大提高,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初见成效。
上海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需要,不断深入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
以更大勇气智慧推进地方立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丁伟
建设自贸试验区是事关上海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头等大事。加快制定自贸试验区管理条例,既是依法推进先行先试的重要前提,又是自贸试验区顺利运行的法制保障。先行先试的探索性、前瞻性决定了地方立法的艰巨性,需要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积极推进地方立法的进程。
先行先试的核心内容是制度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任何实质性的制度创新都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地方立法需要更新立法理念,正确认识法律的阶段性与改革发展前瞻性的关系、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发展多变性的关系、法律的普适性与改革发展需求特殊性的关系、法律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既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又要严格遵循法治先行、法制统一原则,不僭越立法权限;既要保持地方立法应有的稳定性、严肃性,又要保持立法的前瞻性、灵活性;既要满足现阶段先行先试的立法需求,又要应对国家层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可能出现调整变化的新情况、新需求。这需要以足够的智慧破解立法难题,并且以问题为导向,以立法引领推动改革进程、提升固化改革成果,力求地方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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