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管理不等于收费。管理的内涵显然不仅是收费,收费只是支付管理成本和实现有效管理的手段。如果,管理的成本是不需要收费就可以支付的,管理的手段也不是加强收费,或者是普遍收费,那么收费就不应该成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具体到高速公路收费也是如此,如果担心大货车挤占小车的通道,那么可以对大货车适当收费;如果担心车辆过多造成交通拥堵,那么可以通过车辆总量控制,加强信息透明、对称或适当收费的手段进行应对。总之,在谈及收费时,应该坚持两个原则:收费应该是最后的手段;收费必须通过严格的论证。否则,管理就会等于收费,甚至是乱收费。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收费时,收费一方总是表现出一副忧心忡忡的面孔,似乎收费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做法,收费是一种为以民为本的必然选择。有时,尽管收费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也应该防止出现这样的情形:收费理由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和话语不对称上的借口,事实的情形可能是另外一番样子,而很多部门的利益也夹杂到了看上去正当的收费中。
应该坚持免费不等于免责,管理不等于收费的理念,对高速公路延长收费期限,如果没有更具体、更具说服力的说明,就不能轻率通过。要知道,随意延长收费期限的代价就是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之本。
【启示与思考】
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基本原则,通行费征收与否,以政府是否最终清偿了贷款为决断标准,同时收费以15年为上限。即便15年的收费无法还清贷款,也不意味着公路收费在到期之后就可以轻易地“‘临时性’延长一年”。当然,不是说这些未收回投资的高速公路最终得由公共财政垫付贷款,而在于收费的程序正义不可缺失。程序正义包括拟延长收费的高速公路全部收支状况公开,以及建立在收支透明基础上的听证。显然,并未看到山东方面在这两者上有何动作,通知收费的公函却已层层下达。
值得一提的是,费改税之后,用于公路保养的养路费,已转换为燃油附加税。相较于养路费式的定额收费,燃油附加税因为与油用量挂钩,更能反映对道路资源的使用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山东省停止了高速公路收费,那高速路上就会挤满了大货车”的极端情况就算出现,仅仅从“谁使用谁承担”的角度讲,也并无问题。同时,它还说明道路养护开支巨大不是延长收费的理由。对于已先行纳税的车主而言,在燃油附加税的基础上再收取通行费,无疑涉嫌重复征收。
在燃油附加税之外,车船税以及车辆购置税同样具有承担道路养护的部分功能。如果养护费用可作为延长收费的理由,那意味着公路运行一日,收费便不停止,这无疑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基本原则存在抵牾。还贷完结之日,便当是高速公路免费之时,想必这也是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建设初衷所在。而且还得看到,所谓的免费也仅仅意味着免收通行费用,燃油税、车船税等依旧是利用道路资源时的必要成本。遗憾的是,即便是高速公路身上这种基本限度的公共性,也被于法无据的延期收费所蚕食。
山东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做法,其实并不稀奇,因为很多地方都在这样做,理由也如出一辙,反正就是想方设法将收费进行到底,如果非要给个期限的话,那么恨不得是一万年!地方政府将收费公路视为禁脔,从中获益颇多,并无停止收费的动力,而这也是历经多次清理整治行动,收费公路却不见减少,反而越来越多的主要原因。
高速公路的毛利润很高,几乎就是一棵摇钱树。但由于许多高速公路采取银行贷款、滚动开发模式,负债率也很高,再加上管理制度的缺陷,导致经营成本高企。此前曾经有专家测算,如果现有的高速公路运营模式不改变的话,要想完全依靠收费还贷,差不多要几十年乃至几百年。可见,“贷款还清即停止收费”的规定之所以失效,反而被当成延长收费期限的理由,亦与此分不开。
无论是政府投资兴建的,还是企业投资兴建的高速公路,都是采取收费回收成本模式,并制定收费期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而收费到期后,无论是否完全回收投资成本,都理应严格遵守约定,立刻停止收费,这才是尊重市场信用的表现。
失信于民,轻率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未来还将如何取信于民,又如何赢得民众的尊重和拥护?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擅自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做法,中央应尽快叫停。民众也不能视若无睹,应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权益。同时,督促政府尽快兑现开征燃油税时做出的承诺,拿出取消高速公路收费的时间表,禁止任何变相延长收费期限的行为,将免费路权还给民众。
欢迎继续关注经典案例。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