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要摒弃失范谋求规范(3)

法律语言要摒弃失范谋求规范(3)

二是正确转换法律语言。在法律语言运用过程中,除非参与者都能听懂所使用的语言,否则就需要转化为其所能够听懂的语言。法律语言转换是指将一种法律语言转换为另一种法律语言,既包括不同语言之间,如汉语(普通话)与英语、汉语与缅甸语之间的翻译,也包括通用语言与非通用语言,如汉语(普通话)与方言、少数民族语言之间的对译。尽管再完美的翻译或对译,都不可能实现源语与译语的对等,但译语无限接近于源语,则是法律语言转换的追求,这就需要展开法律语言转换的专门研究,培养专门的翻译、对译专业人才,编纂专门的书籍,推动语言转换的发展。 

三是规范法律语言。尽管已经有人认识到了法律语言失范所造成法律实施不到位的后果,但目前这个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规范的法律语言应该具有三个特征:准确、简明、典雅。准确包括法律语言既要符合通用语言的标准,也要确切表达发话者的意思。简明包括法律语言既要简洁,还要明了。典雅包括经得起历史的洗涤,文雅耐读,成为语言经典。 

(作者为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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