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要摒弃失范谋求规范

法律语言要摒弃失范谋求规范

法律语言是在法律意义上规范使用并产生相应作用的语言,不外乎以书面、口头或肢体语言(比如诉讼中所使用的哑语)的形式存在。 

法律语言应用于不同的领域时,产生不同领域的分支。应用于立法时,产生立法语言;应用于司法时,产生司法语言;应用于执法时,产生执法语言;民众将法律语言应用于社会活动时,产生用法语言。这些领域进一步细化时,这些分支也随之细分。 

法律语言是从民族通用语言这个母体中诞生的,是通用语言的组成部分,又反哺于通用语言。从静态来看,法律语言由三个部分组成。其一,专门法律语言,如“拘留”“逮捕”,仅仅只有法律意义。其二,法律与通用语言共用的部分,即共用语言,如“告诉”,既有法律上的“告诉”,也有日常生活中的“告诉”。其三,法律语境中临时从通用语言中借用的部分,即借用法律语言。无疑,法律专门语言是核心,是法律语言的灵魂,稳定性最强;借用法律语言处于外围、边缘,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稳定性;共用法律语言是两者的中间层、过渡层,有一定的稳定性。 

法律语言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其展开研究的困难程度,法律语言的研究程度因而成为一个国家法治状态的表征。因为,任何法治国家都需要运用法律语言实施法律。所以,作为法治基本内容的法律实施,没有法律语言便“无法”可“治”。

法律语言是法律实施的条件 

法律应以一定形式的法律语言表现出来。法律实施以立法语言表述的法律为依据。没有立法语言表述法律,便没有法律存在。 

法律实施以司法语言、执法语言为基本工具。法律实施的基本途径是司法机关的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执法人员,如果没有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为工具,司法、执法便不可能进行。而一些外在表现形式如警车、监狱、审判庭都是辅助工具。由于司法语言、执法语言不能以其他任何工具取代之,司法、执法活动作为交流沟通的唯一手段,是司法、执法的基本工具。 

法律实施以用法语言水平为风向标。所谓“用法语言”,是指一国民众应用法律的语言。民众的法律意识越强,应用法律越多,法律实施越到位。民众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法律实施的优劣。民众法律意识、法律水平都必须通过法律语言表现出来,所以民众应用法律语言状况便成了法律实施的风向标。 

法律语言制约法律实施 

正是因为法律实施必须以法律语言为工具———作为生产力表现的工具决定了生产效益,法律语言必然制约法律的实施。法律语言的优劣影响着法律实施的效果。然而,法律语言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优劣的评价也同样复杂。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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