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要摒弃失范谋求规范(2)

法律语言要摒弃失范谋求规范(2)

法律语言应用中包括通用语言与非通用语言。通用语言是一个国家规定强制使用的官方语言,是一个民族经过漫长历史提炼、加工而最具代表性的民族语言。一个国家根据其传统的语言特点,可以规定一种,也可以规定多种官方语言。中国的通用语言只有一种,就是普通话。非通用语言主要是除了通用语言以外在少数民族或局部地区使用的语言,是少数民族语和方言。从古到今,从外国到中国,通用语言与非通用语言相生相伴,既相互抵触又相互融合。解决这对矛盾的基本原则,不是限制、禁止非通用语言的使用,而是准确认定在不同的场景中使用最适宜的语言。法律实施中,法律语言遭遇的第一个矛盾,就是什么时间、地点,对什么人应当使用通用语言还是非通用语言,哪个是最佳选择。不过,在必须使用方言时,禁止使用土话、俚语,特别是粗俗的语言。因为,这些语言破坏法律语言的纯洁性,而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可以增加法律语言的多样性。 

要确立好法律语言专业化与大众化的使用原则。法律语言应该使用专业化语言还是大众化语言,也是从古到今,从外国到中国面临的又一个难题。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主张法律语言的通俗化,因为通俗化的边缘是低俗化。通俗文学的经验证明,通俗化易于滑向低俗化。这与法律的庄重性背道而驰。对于语篇的理解,不认识的词语在5%之内时,通常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因此,专门法律语言和共用法律语言之和在通用的常用语言中的分量,不应该超过这个比例。如果彻底消灭法律专业语言,改为通用语言表达,是不可以想象的———这与社会专业化分工背道而驰。 

法律语言要摒弃失范谋求规范。如果说专业化和大众化矛盾是法律语言与非法律语言的外部冲突,那么,法律语言的失范与规范,则是法律语言的内部冲突。法律语言的失范是指法律语言的使用没有遵循法律语言的使用规范,失去了约束。失范既有字、词、句的,也有段落、篇章的。词语失范,如起诉书称“被告人××拘押在某看守所”,后面又称“被告人×××羁押在某看守所”。一个用词是“拘押”,另一个用词是“羁押”。 

规范法律语言促进法律实施 

有效解决法律语言使用中的问题,可以从以下途径着手: 

一是探求普通话与非普通话的最佳平衡点。我国推广普通话,并非强制推行普通话,更不是要求法律语言必须使用普通话。在法律语言交际中,何时使用普通话,何时使用方言或少数民族语言,应以能够实现交际效果的大小为标准。原则上,书面法律语言应该使用普通话,而口头法律语言可以使用方言或少数民族语言。前者形成书面语体,后者形成口头语体。事实上,从古至今,从外国到中国,书面语体和口头语体都是并行不悖,一样服从于交际目的。 

以庭审为例,庭审所需要的书面法律语言,如起诉书、起诉状、答辩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应该使用普通话,因为这些文书除了参与诉讼的人以外,还需要其他人能够读懂。而庭审中现场交际则应该使用口头法律语言。因为,现场交际以参与现场交际的人能够听懂为目标,与未参与现场交际的人没有关系。如此,方可实现法律语言交际效果的最大化。法律语言口头语中,可以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口头法律语言究竟使用普通话还是非普通话,完全以现场受众对象对语言的理解能力而定。原则上,省、直辖市和国家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口语交际,应该使用普通话。其余的可以使用非普通话。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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